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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撤销湖南某某协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行政许可案

来源:发布时间:2023-01-09

【案情简介】

湖南某某协会于2020年5月27日向湖南省民政厅提交了变更湖南某某协会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湖南省民政厅于2020年5月29日做出《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湖南省民政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民许民准字〔2020〕xx号),同意你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贺某。但自2021年7月以来,湖南省民政厅陆续收到了关于湖南某某协会的多次举报投诉,认为湖南某某协会并未于2019年7月1日召开会员大会选举贺某为会长、法定代表人,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会议纪要》《湖南某某协会会员大会签到表》等资料均系伪造。

【调查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湖南省民政厅于2021年12月15日向湖南某某协会下发《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湘民撤告〔2021〕第xx号),拟撤销(湘民许民准字〔2020〕xx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对此,湖南某某协会提出听证申请,湖南省民政厅于2022年1月11日在一办公楼五楼中会议室召开听证会,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湖南某某协会均到场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经听证会查实,湖南某某协会并未于2019年7月1日在协会会议室召开会员大会,也没有选举贺某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会议纪要》《湖南某某协会会员大会签到表》等资料系伪造,湖南某某协会存在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湖南省民政厅做出如下决定:撤销湖南某某协会已经取得的《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湖南某某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民许民准字〔2020〕xx号)。

【法律分析】

湖南某某协会伪造了《会议纪要》《湖南某某协会会员大会签到表》等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资料,向湖南省民政厅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许可,相关证据确实充分。湖南省民政厅在依法作出撤销湖南某某协会已经取得的《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湖南某某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民撤字〔2022〕第xx号)之前,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湖南某某协会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并依湖南某某协会的申请召开了听证会制作了听证笔录。因此,湖南省民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不管是事实认定,还是从程序上与法律适用上均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撤销行政许可案件,是行政许可机关主动纠正自己错误的典范,对行政许可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有以下几点经验可以借鉴,首先,要坚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充分保障被行政许可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如进行告知、送达、听证等。其次,事实调查需证据充分,事实认定须正确,如需要调查笔录、调查程序符合规定程序。最后,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时,要及时进行送达,告知被行政许可人的具体情况,也要告知其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