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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7-02
主体名称 | 衡阳市民政局 | ||||||
办公地址 | 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36号 | 联系电话 | 8860086 | ||||
"三定"文件 | 《衡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单位性质 | 行政机构( ; ) 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 ) 公益一类() 公益二类() 群众团体( ) 行业协会( ) 群众自治组织( ) | ||||||
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集中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 | ||||||
主管机关 | 无 | ||||||
是否垂直管理 | 是 ( )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 ) 否 (;)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 | ||||||
是否委托执法 | 是 ( ) 受委托组织名称: 否 (;) 委托协议是否报备:是( )否 ( ) | ||||||
执法主体依据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 |||||
行政法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3.《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4.《基金会管理条例》 5.《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7.《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8.《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 9.《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10.《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11.《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12.《地名管理条例》 | ||||||
地方性法规 | 《湖南省募捐条例》 | ||||||
地方政府规章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 ||||||
部门规章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4.《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 5.《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 6.《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7.《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62号) 8.《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 9.《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60号) 10.《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1.《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2.《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13.《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慈善表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未经审批擅自兴办殡葬设施的,制造销售不符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施、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借)证书印章、违法侵占筹集款物、不按规定活动、登记和接受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有弄虚作假行为等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华侨与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骗取收养登记的处罚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使用标准地名或未按规定书写、拼写标准地名行为的处罚 | 《衡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衡政发〔2014〕9号)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擅自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的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募捐人未按《湖南省募捐条例》有关要求开展募捐活动的处罚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第三十八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清洁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许可证。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借)证书印章、违反财务规定、不按规定活动、登记和接受检查,违法侵占筹集款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20年第66号)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地名标志的设立、监督检查及处罚 |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十三条。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或者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或者其他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等行为的处罚 | 1.《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处罚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第三十八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清洁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许可证。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处罚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第三十八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清洁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许可证。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处罚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第三十八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清洁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许可证。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第三十八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清洁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许可证。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第三十八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清洁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许可证。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收缴、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封存《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收缴、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殡葬费用政府补助资金给付 |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保障机制(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惠民殡葬工作机制。要负责制订惠民殡葬政策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做好服务对象资格审查、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定期结算,并随火化人员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作出相应调整。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年度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社会救助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应监督管理制度。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基金会年度监督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监督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公墓建设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3号)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指导、监督募捐人健全、落实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募捐人及时公布募捐有关信息,对慈善活动及募捐财产管理使用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募捐人健全、落实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募捐人及时公布募捐有关信息。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权名称 | 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行为的处理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条: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权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43号)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权名称 |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 1.《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6〕第32号)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2011〕第251号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权名称 | 慈善信托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权名称 | 养老机构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20年第66号)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其他类型 | 职权名称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第十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 ||
执法权力依据 | 执法类别 | 其他类型 | 职权名称 |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