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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2-13文档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衡农建复[2019]39号(A类)

  

尊敬的赵亮等7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设乡村生猪定点屠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乡镇定点屠宰点设立: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其根本是从源头上控制病死畜禽流入市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有效遏制畜禽疾病传播,确保人民群众的肉食品消费安全和环境卫生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和《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湘政发[2010]22号)及《湖南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乡镇定点屠宰点属于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B类)。小型生猪屠宰点申报程序根据《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在边远和交通不变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其设置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县级畜牧兽医(农业)部门会同环保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设置方案审核后,编制本地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设立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农业)、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小型屠宰点建设竣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农业)、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小型生猪屠宰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全市对定点屠宰企业监管情况:我市屠宰企业全面实施了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严格对进场生猪查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和产地检疫证明,进行非洲猪瘟自检,对待宰生猪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对猪肉产品实行两章两证制度。进入市场猪肉产品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验证查证及监管。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对私屠滥宰的打击也常抓不懈,持续开展了“扫雷行动”和“夏季攻势”等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衡山县对此建议的会办意见:感谢赵亮代表作为衡山县人民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对建设乡村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建议。衡山县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乡村定点屠宰点建设,出台了《衡山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和小型屠宰点设置规划》计划全县设置A类定点屠宰点一个,设B类定点屠宰点6个(白果个、新桥、马迹、宣州、店门、长江金叶)。目前,衡山县3个经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点试点运行情况不理想,只有金龙生猪屠宰点还在运行,覆盖后山片的白果镇和东湖镇两个定点屠宰点,由于企业自身经营问题,导致与屠商矛盾尖锐,处于停业状态,乡镇农村存在私屠现象。下一阶段将认真贯彻省市业务部门要求,尽快筹建一个A类定点屠宰场,推行生猪“集中屠宰、冷链配送、一天化经营”模式。由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做好全县屠宰环节监管,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经营,加强非法屠宰点排查和打击;县市场监管局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肉品冷冻库、餐饮业单位以及肉制品生产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抽检监测力度切实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查销售“白板肉”的行为严防未经检验检疫和来自疫区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县公安局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扰乱食品安全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违法犯罪。

四、对定点屠宰企业收费问题:畜牧兽医(农业)部门未对屠宰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屠宰企业自宰、代宰以及产品价格由发改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和调控。

 

感谢你们对定点屠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12日

 

 

 

责任领导:   肖小清           承办人:肖运高  丁健平  

联系电话:0734-8180455

抄送:市人大联工委(2),市政府办(2)

 

主办单位:衡阳市农业农村局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衡阳市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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