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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业农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22文档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农业农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坚持依法有序、科学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追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衡阳营商环境,为实现乡村振兴建设美丽新农村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操作细则。按照全市统一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要求,遵循“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衡阳市党政门户网、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及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2.强事前公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1)规范事前公开。在市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本机关门户网站(衡阳市农业信息网官网)、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示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和依法享有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的名称、类型、依据、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信息。

(2)公开执法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类逐项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3)健全公开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工作,健全公开审核机制,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工作需要实施动态管理。

3.规范事中公示。

(1)严格亮证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需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并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2)严格执法告知。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做好相应的说明解释工作。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按时主动公布行政执法决定、执法结果,及时接受群众监督。

(1)细化事后公开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操作细则中要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   

(2)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法部门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要按国家要求及时公开和报送本机关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相关数据。

(3)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执法部门应明确公开信息的审核流程,建立完整的纠错和监督制度。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完善全过程文字记录。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流程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等,结合实际编制本系统统一适用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报市司法局备案。要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在制定的执法决定文书格式文本上充分体现执法决定说明理由的要求,指引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决定说理。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对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说明。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标准化的执法文书模板,开展规范化文字记录工作,并按要求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案卷,实现行政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规范音像记录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1)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按照执法实际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按要求并结合实际建设本部门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2)明确音像记录范围。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加强音像记录管理。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则、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4.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并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要加强对全过程记录资料信息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严格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加强审核主体建设。法制机构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加强本部门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制审核人员,并统筹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制,整合法制干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形成法制审核合力,共同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细化法制审核范围。根据《衡阳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明确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4.规范法制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围绕执法主体是否适格、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是否适当、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依法严格开展法制审核工作。

5.完善法制审核程序。在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程序,规范法制审核行为,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等。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以及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2019年12月底前,要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建立健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2.推进信息共享。2020年12月底前,配合市司法局完善全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实现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地区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3.强化智能应用。要积极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成立相应协调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科室。

(二)好统筹衔接。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率下,在完成好自身任务前提下,督促本系统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三)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推动“三项制度”工作不断完善。同时也要对不严格规范执法、影响我市法治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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