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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文档来源:衡阳市农业农村局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局应当按照本操作细则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本操作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九)行政检查情况; (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二)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三)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四)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五)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细则,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对逾期不改及情节严重的,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予以相应扣分。 第十二条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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