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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01文档来源:衡阳市农业委员会
目前早稻已进入齐穗期,部分防效不好田块的稻飞虱及纹枯病仍在发生,穗颈瘟已在个别老病区感病品种上小面积连片发生;中稻(一季稻)进入分蘖至孕穗期,二化螟开始发生,两迁害虫虫量比上周明显上升,纹枯病进入水平扩展高峰,叶稻瘟在老病区零星发生。具体发生情况如下:
1、稻飞虱残留基数较大,发生量较去年同期严重,发生量一季(中)稻大于早稻,预计三代飞虱低龄若虫盛发期在6月底-7月上旬。各县市一季稻(中)加平百蔸虫量一般为243(祁东县)-1046(衡东县)头,平均582.头,衡东高达4536头;百蔸长翅一般为10(衡山县)-158.3(衡阳县)头,平均71.2头;带卵株率大,一般为8.5%(衡南)—38.3%(衡阳县),平均为12.2%;百蔸卵量一般为61粒(祁东县)—494粒(衡阳县),平均为114.3粒。
2、稻纵卷叶螟目前发生较去年同期要轻,三代稻纵卷叶螟预计7月上中旬将主要集中为害茂密一季(中)稻及晚稻秧苗田。全市一季(中)稻亩平蛾量一般为45(衡南县)-458(衡东县)头,平均为162.7头;亩平卵量一般为1388(衡东县)-18666.7(衡阳县)粒,平均为5057.3粒;亩平幼虫一般为711(祁东县)-13778(衡阳县)条,平均为4219.8条;卷叶率加平一般为0.3(常宁县)-3.5%(衡阳县),平均为1.2%。
3、二化螟发生极不均匀,在迟熟早稻田块有较轻发生,在一季(中)稻具有局部大发生的基数。全市一季(中)稻田间亩虫量加平一般为150(常宁市)-2550(衡南县)条,平均为1510.7条,衡南县高达5160条。据各县市田间剥查进度和常宁、祁东灯下观察,预计二代二化螟将出现两个蛾峰,第一个羽化高峰已在6月22-26日出现,第二个羽化高峰预计在6月30日左右出现,预计卵孵高峰出现在6月30日-7月11日。
4、早稻纹枯病蔓延较去年要快,早插一季(中)稻进入水平扩展高峰。早稻纹枯病加平病蔸率一般为11.2%(衡东县)—39.6%(衡阳县),平均为26.4%,祁东县高达87%;加平病株率一般为5.7%(耒阳市)—30.5%(衡山县),平均为10.9%,衡山高达72.8%;病指一般为4.1(衡阳县)—14.7(衡山县),平均为6.1。一季(中)稻纹枯病在各地均已发生,加平病株率一般为0.1%(常宁市)—4.6%(衡东县),平均为2.1%,衡东县高达26.3%。
5、穗颈瘟在衡东大浦、霞流、衡南个别乡镇已见,个别严重的坵块几近绝收,发病品种为中嘉早17、中早39、矮子王等,全市穗颈瘟发生400亩。叶稻瘟在老病区的早插一季(中)稻已零星发生,各县市早插一季(中)稻病叶率一般为0.1(祁东县)~3.2%(衡南县),平均为0.4%,衡南县高达13.2%,发生区域有衡南县、衡东、常宁、祁东等老病区乡镇,全市本周早插一季(中)稻新增发生面积0.04万亩,共发生叶稻瘟0.61万亩。
6、其它病虫局部不同程度发生。水稻“南黑”在祁东、衡东早插一季(中)稻上已有零星发生,发生面积0.1万亩,此外,稻蓟马、丘岗山地的稻赤斑黑沫蝉、稻蝗也有发生。
今年前期水稻上二化螟、稻飞虱、纹枯病、稻瘟病发生比去年同期重,特别是二化螟峰次多、峰期长,对氯苯的抗性不断加强,严重发生的区域不断扩大,各县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监测,继续抓好以二代二化螟为重点的一季(中)稻病虫防治工作:
一、防治时间:7月3-10日,视上次用药时间适当提早或推迟2-3天用药。二化螟抗性严重发生区域,一定要强调在二化螟卵孵高峰用药,必要时要连续用药两次。
二、防治对象:主治一季(中)稻田二化螟、稻飞虱、纹枯病,兼治稻纵卷叶螟,预防稻瘟病、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等。
三、防治药剂:防治二化螟和稻纵卷叶螟可选用斯品诺(甲氧虫酰肼与乙基多杀霉素复配制剂)、20%氯虫苯甲酰胺悬浮剂、四氯虫酰胺(9080)等,严重发生区域上述药剂加阿维菌素或甲维盐等;防治稻飞虱可选用吡蚜酮水分散粒剂、吡蚜酮烯啶虫胺水分散粒剂、噻虫嗪水分散粒剂、呋虫胺、特福力等;防治纹枯病可选用已唑醇、苯甲?丙环唑、苯甲?嘧菌酯、噻呋酰胺、井粉、井?蜡蚜等;预防稻瘟病可选用“富士一号”、75%三环唑(稻艳)、2%春雷霉素(加收米)、22%春雷?三环唑(加收热必)、稻瘟灵(丰派)、吡唑醚菌酯(凯润)等;防治纹枯病和稻瘟病可选用52.5%三环唑?丙环唑(赢佳)、50%噻唑锌?嘧菌酯悬浮剂(碧叶)+30%苯甲·丙环唑悬浮剂(碧叶伴侣)等。防治晚稻秧田稻飞虱、预防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以上药剂请注意轮换使用,在早晨10点前下午4点后用药,用药时必需保证田间要有水,确保防治效果与用药安全。
公益警示语:
1、大力提倡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2、树立“绿色植保和公共植保”理念、倡导科学合理用药,减少盲目滥用农药、确保人类生产生活安全。
4、《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病虫情报由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病虫情报,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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