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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常识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1 09:44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在我国,法律援助是指国家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2、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三、援助的范围

  法律援助范围包括;

  1、刑事案件;

  2、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

  5、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四、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一)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1、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对需要代理的事项申请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③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④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⑤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⑥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属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被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亲属协助提供。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①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②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二)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按要求题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五、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证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陈述法律援助的事实情况,保证其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有权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助人以欺骗方式或者法律援助的;

  2、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的;

  3、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4、受援人有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5、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