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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5-04-21 12:00

  2015年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总的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要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推进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在全市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推进法治衡阳建设作出新贡献。  

  一、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1.衡南县、南岳区等试点单位要按标准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并投入运行。试点单位在临街的司法行政办公大楼或其他建筑的一楼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统一规范形象标识;安排或设置基本功能区域、配套设施和服务岗位等,有效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职能及法律服务资源,为群众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  

  2.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机制。按照《湖南省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及《湖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形象标识基本规范》等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机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与网络平台联动机制。  

  3.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和失信评价机制,开展服务质量评查、检查公布、跟踪检查等,促进区域内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诚信执业。   

  4.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加强基层工作站点建设。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市、县市区不再另外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接待窗口,后者的服务职能整体并入前者。暂未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接待窗口便民利民措施,实现全部由律师等专业人员值班。城区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站点建成率要达到70%以上,县区实现100%,并明确联络员。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律师值班制。  

  5.按照省厅要求完善“12348”法律服务热线服务功能。  

  二、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6.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开展法律援助需求评估工作,探索建立法律援助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按照相关政策法律要求,及时将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食品药品、医疗纠纷、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领域事项和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按照《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4〕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切实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健全工作措施,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覆盖面从低保人群向低收入人群延伸。  

  7.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完善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加强通知辩护(代理)工作,推动落实人民检察院监督职责。加强依申请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畅通申请渠道,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推动办案机关告知、转交申请等工作职责落实到位。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加强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派驻值班律师,明确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完善值班律师选任工作。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通报制度,定期向公检法等部门通报各县市区刑事法律援助受理数量。  

  8.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全市要实现法律援助办案量持续增长,2015年比上年增长5%以上。  

  三、努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9.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各环节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按照省厅即将出台的《湖南省法律援助事项指派办法》,完善案件指派程序和方式,严格死刑、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推行点援制,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提高案件指派效果。探索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指派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承办环节工作制度,规范咨询、诉讼和非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建立案件分类质量标准。  

  10.深入推进援务公开。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案件公示,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援务公开内容的审核把关。法律援助办案数的统计一律以在法律援助信息系统登记并按规定予以公开的为准。  

  11.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根据省厅安排开展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探索研究制定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完善办案质量奖惩机制。  

  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专业化水平。出台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意见,发挥律师办案主体作用。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发展模式,注重培养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探索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和政策扶持措施。  

  认真开展案件回访、听庭工作,2015年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案件回访率不低于60%,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回访率要达到100%。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做好本级案件听庭工作的同时,应到县市区开展听庭工作。  

  12.规范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落实属地管辖原则,做到有投诉必受理,查实必处理,从严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建立法律援助投诉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如实上报法律援助投诉及处理情况。  

  四、不断强化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  

  13.健全法律援助行政监管体制。强化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提高监管能力。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要主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14.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管理。按照省厅要求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完善法律援助人员考核机制。  

  15.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对法律援助管理人员、执业人员、站点联络员开展管理业务和办案技能的专项培训,市县两级援助机构全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次。  

  16.完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按照省厅要求严格落实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管理制度,规范机构设置,严格准入标准。规范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质量。  

  五、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  

  17.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优化经费支出结构,考虑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提高办案补贴标准。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完善费用报销台账制度,今年内全市实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办案补贴,提高援助资金使用的质量和效率,杜绝虚报冒领、克扣挪用、拖延支付等行为。  

  18.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试点工作。衡东县、雁峰区等试点单位要按期完成试点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推动地方财政增加投入,提高补贴标准,规范补贴发放。  

  19.加强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管理人员培训,进一步降低案件退补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0.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等部门的重视支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将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组织落实好各项法律援助改革举措。继续争取将法律援助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并加大考核力度。  

  21.完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大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协调力度,推动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落实相关费用减免政策。  

  22.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中的应用,逐步实现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与工作站点服务平台的对接。积极构建与社保、公安、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和受援人动态数据资料库,实现申请人信息网上核验。  

  23.完善法律援助考评考核机制。合理设计考评考核指标和方法,着重考核违规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不符合资质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违法收受财物,虚报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和办案补贴数额,听庭、回访、质量评查、律师值班、统计报送等监督管理不到位,财政预算未达要求及截留、挤占、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等行为。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界及舆论的监督。   

  24.加强宣传工作。进一步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方法,结合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的优势,广泛深入宣传法律援助和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低保人员名册建成率达到100%,低保人员宣传资料发放量占宣传资料发放量的80%以上;每个看守所在押人员《刑事法律援助告知书》达到100%。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在当地主流媒体以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为题材发表文章或播出节目不少于5次。        

  衡阳市司法局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