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关于衡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投诉衡阳市衡州司法鉴定所虚假鉴定的答复

来源:衡阳市司法局立法科   发布时间:2016-10-18 12:00

衡司函〔2016〕19

 

衡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许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投诉衡阳市衡州司法鉴定所虚假鉴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对衡阳市衡州司法鉴定所(以下称“被投诉人”)“〔2015〕临鉴字第3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投诉,我局当日进行登记并决定受理。

受理后,我局要求被投诉人将〔2015〕临鉴字第3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卷送至我局,并要求被投诉人进行书面说明。

2016年5月18日,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对阳某某鉴定七级伤残投诉的说明》和〔2015〕临鉴字第3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卷材料。

经查被鉴定人阳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司法鉴定意见书第1页中“检案摘要”表述“2015年4月9日”系错误)上午10:00左右在工地拆墙上瓷砖时被碎瓷砖片溅入左眼内, 2015年4月11日进入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眼科住院治疗,于2015年5月1日出院2015年7月13日,阳某某到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眼科复查并被投诉人处申请人体损伤程度、误工、护理时间鉴定。被投诉人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并于当日出具〔2015〕临鉴字第35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阳某某本次左眼球穿通伤,异物取出术后,损伤程度评定为七级伤残”。被投诉人的鉴定意见中表述其作出上述鉴定意见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七级30.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的规定”。而上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已于2015年1月1日被废止,由《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代替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的规定,被投诉人在2015年7月13日受理并出具的上述〔2015〕临鉴字第354号鉴定意见书中参照已被代替的国家标准出具鉴定意见书,显然是违反了上述规定。被投诉人在提交本局的说明中称其参照已被新标准代替的老标准的原因是在等省高院下通知启用,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的“〔2015〕临鉴字第354号鉴定意见书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情形”,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被投诉人衡阳市衡州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胡阳庚、田野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理

特此答复。

 

 

                        衡阳市司法局

                                      2016年715

 

附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首先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3.《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4.《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第二十五条 被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