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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衡阳市平安村社区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3年7月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衡阳市司法局: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43号衡阳市司法局立法科413室(421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衡阳市平安村社区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hyssfjlfk@163.com。
联系电话:0734-8869096
附件:《衡阳市平安村社区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衡阳市司法局
2023年6月5日
附件
《衡阳市平安村社区建设条例(草案·征求
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推进衡阳市域治理现代化,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平安乡村、平安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平安村社区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平安村社区建设,是指以行政村、社区为基本治理单位,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及群众广泛参与,旨在实现衡阳市域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平安村社区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衡阳。
第四条【体制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协助平安村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实施本辖区内平安村社区建设年度规划;
(二)研究、解决本辖区内平安村社区建设重大问题;
(三)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平安村社区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开展本辖区内平安村社区建设考评奖惩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乡镇街道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平安村社区建设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和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开展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
(二)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辖区内治安防控、应急保障、网格建设、矛盾纠纷化解、环境卫生整治、医疗健康服务等工作;
(三)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四)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完成平安村社区建设目标、治理效能、经费使用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村(居)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平安村社区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村(社区)平安建设相关工作制度;
(二)将平安村社区建设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
(三)每季度公开一次本村(社区)平安建设相关事务,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并接受村(居)民的查询、监督;
(四)组织、引导本村(社区)内村(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平安村社区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治安防控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防控协同机制,实施“一村(社区)一辅警”,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群防群治、联防联控机制,做好社会风险摸排、舆情分析、研判预警、分流处置、责任追究等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完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建设、联网、应用和共享工作,加强智慧平安村(社区)警务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九条【应急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应急处置培训、演练。
第十条【平安网格建设】平安村社区建设实行网格化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网格员队伍管理、培训、保障、激励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划分网格,并合理配置网格员,做好网格内基础信息采集、实时民意收集、安全隐患防治、突发应急救援、矛盾纠纷化解、政策法律宣传等工作。
第十一条【矛盾纠纷化解】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规范调解员准入、培训、奖惩等制度建设,对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众来访诉求实行集中受理、一站式服务。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协助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安全】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平安村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村(社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十三条【医疗心理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招聘、业务开展和待遇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卫生室,为村民、居民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培育专业心理服务队伍,提供多层次心理健康服务,预防和减少极端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民主协商】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村(社区)民主协商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等议事协商载体,开展群众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协商活动。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平安村社区建设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志愿者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村(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在政策法律宣传、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调解、乡村振兴助推、乡风文明监督、社情民意收集等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六条【智能支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平安村社区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公安、司法行政和卫生健康部门等社会治理信息资源,为平安村社区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十七条【财经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村社区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统筹保障。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参与平安村社区建设。
第十八条【考核评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平安村社区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完善督导检查机制,发现相关单位履行平安村社区建设职责不力的,应当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被监督检查单位限期整改,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立行立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在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职责或者在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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