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6号建议的答复
衡司建复〔2019〕1号(C类)
夏海鸥、罗冬梅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衡阳建立工读学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14年市司法局联合市教育局、团市委专题向市政府上报《关于建设衡阳市工读学校的请示》(衡司〔2014〕38号),市政府没有批准,主要考虑如下:
(一)衡阳市建立工读学校投入资金大,需要多部门协调,招收学生数量少势必造成投入与生源不成比例,可能造成资源闲置浪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7〕38号)专门就工读学校的领导管理、机构编制、经费、招生、教师队伍、学生管理、教学教育、生产劳动、学生出路作出了规定。例如,工读学校纳入普通教育,政府领导分管,公安、司法、教育、共青团、妇联、劳动、财政、宣传、文化等部门会办,教育部门负责工读学校日常工作领导管理,工读学校规模一般不少于100人,每个教学班学生25名和教师4名以上为宜,经费由政府统筹安排,学校领导班子和师资由教育部门调配,选派公安民警参加工读学校领导等。
(二)长沙市已于2004年11月建立上档次、上规模的新城学校(长沙市工读学校、长沙市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为长沙市司法局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正科级单位,属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公办学校,面向全省招收12-17周岁初中学龄段的不良行为学生,教学与普通中学同步,使用相同教材,参加统一中考,目前长沙市工读学校学生只有3个班(初一班、初二班、初三班,学生远远低于预期人数)。衡阳市如有相同学生可以考虑到长沙新城学校就读,其学校建校时间长,教学经验丰富,更有助于学生学习。
(三)据调研,很多家长对小孩上工读学校存在抵触心理,不愿意把小孩送到工读学校,主要考虑小孩会引起社会歧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第35条,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中,第34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情形,不随意扩张到“不良行为”、“品行偏常”(如旷课)等。有的从常规的小学、中学退学或被开除的少年,被学校认为不宜留校继续学习、但又不足以送少年管教的少年,需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我局所做的相应工作
一是我局积极与相关单位进行了联系沟通并向市政府报告争取政策支持。
二是我局与长沙市司法局进行了沟通,并实地考察了长沙市新城学校,愿意协调衡阳市不良行为学生送到新城学校。
三是对就读学费问题,如果我市不同意建立本地区工读学校,对拟到长沙市新城学校就读费用问题,争取按照长沙市本地学生要求只交纳住宿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等相关费用。
三、中央最新政策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厅字〔2019〕20号,附件1)就专门学校的领导管理、机构编制、经费、招生、教师队伍、学生管理、教学教育作出了规定。例如,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省会城市或大中城市设置能够覆盖周边地区的专门学校,做到布局合理、资源集中、有效辐射。
同时,文件对于成立专门学校也做了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专门学校建设等相关事宜。根据专门学校的办学要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教育行政、政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单位和群团组织相关人员,专门学校校长,以及相关法律和心理专家、律师、公益人士等组成,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
感谢你们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
附件: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厅字〔2019〕20号)
2.关于建设衡阳市工读学校的请示(衡司〔2014〕38号)
3.长沙市工读学校(长沙新城学校)简介
衡阳市司法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