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6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委政法委:
陈千云委员提出的《关于建立与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的提案》已收悉,现将我局办理意见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委员。
一、司法救助对象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明确了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所以,对于申请司法救助的公民需要法律援助的,应满足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定条件。
二、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大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省级下拨,不仅要保障法律援助案的补贴,还要保障在本中心、12348热线、市检察院、市警备区常态化派驻值班律师补贴,由于今年上半年法律援助经费补贴较去年同期下降一半,导致值班、办案补贴发放困难。建议贵委在建立与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的同时,争取相应经费,确保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经费有保障。
衡阳市司法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