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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1 12:00

 

衡司发〔2015〕32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湖南省人民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衡阳市人民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方案》已报请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司法局  

                                                                       2015年7月20日  

 

衡阳市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健全法律援助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法律援助服务效能提高,根据《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湖南省人民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在引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基础上,鼓励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主动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为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选择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原则。注重结合本地社会力量发展和服务需求情况,突出重点选择法律援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试点工作。准确把握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特点,充分发挥政府指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  

  (四)推动创新、完善制度原则。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积极创新,大胆探索。结合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任务,在试点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注重体制机制建设,为建立完善的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制度体系打下基础。  

  二、购买内容  

  购买形式:对辖区内法律援助案件办理、非诉讼法律服务事项、律师值班等实行定点采购。  

  (一)办理法律援助诉讼案件。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计算。  

  2.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类法律援助案件。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8)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9)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0)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1)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咨询接待。  

  1.12348法律援助热线咨询;  

  2.看守所等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接待;  

  3.派驻信访机构及其他党政机构接访;  

  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服务等。  

  (三)法律援助公共宣传。  

  (四)人才培训及有关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服务。  

  (五)法律援助规划及政策研究服务。  

  (六)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  

  (七)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八)其他与法律援助服务有关事项。  

  本市试点开展工作期间,相关购买项目不宜过多,但不可少于两项。  

  三、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市本级及参与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法律援助机构。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7.承接市本级政府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服务事项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且所内专职执业律师人数不少于10名;承接县(市区)级政府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服务事项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且所内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5名;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市试点期间,每一项目确定的购买主体不得少于两家。     

  四、购买程序  

  (一)购买主体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范围,编制购买服务计划。购买服务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绩效目标,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购买服务方式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和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等不宜将单个案件或单次服务作为政府购买项目的,应当确定一个时间阶段内的服务作为项目来实施政府购买。本市试点期间,购买服务的时间段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随同部门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审核确定后,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四)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选择承接主体时要着重考虑资格条件和履约能力,避免单纯以低价选取,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服务质量高、受到受援人好评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选择。  

  (五)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购买服务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安排与支付方式  

  (一)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补贴标准: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每件1000-2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1000-2000元,审判阶段每件2000-4000元;民事诉讼案件每件1500-6000元;法律援助律师值班每个工作日200-4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我市试点期间的案件补贴标准一般不低于现行标准的2倍。  

  法律援助宣传、培训及其他与法律援助服务有关的事项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服务价格。  

  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事项补贴或服务价格的具体标准须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备案确认。  

  (三)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合同约定不予支付补贴或服务报酬:  

  1.承接主体或承办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2.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4.承接主体所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  

  六、绩效评价与服务监管  

  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实施。评价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司法行政部门认真履行购买、使用服务的直接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对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和检查验收。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七、实施地区安排  

  根据《2014—2015年湖南省人民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方案》的要求,2014—2015年度在市本级和衡东县、雁峰区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试点工作。  

  八、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