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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府复决字〔2023〕54号某公司与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一案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8 09:47


 

衡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202354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彬榕,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11

法定代表人:胡小刚,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廖晓亮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先付高新区城管执法大队规划执法中队队长。

第三人:衡阳市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XXX

负责人:李,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某苛,该业委会工作人员。

第三人:衡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XXX

法定代表人: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宣,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XX酒店)对被申请人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衡阳高新区管委会2023516日作出的衡高新自拆字(2023)第005号《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不服,20235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衡阳高新区管委会2023516日向申请人下达的衡高新自拆字(2023)第005号《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衡阳高新区管委会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申请人XX酒店为隔噪音而在XXXX小区202号房屋旁边的架空层设置了隔音板等空调主机改造项目,而被申请人衡阳高新区管委会却错误认定为擅自在小区内违规搭建空调机组房,从而认定该为违章建筑,该认定显系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二、上述隔音板等空调主机改造项目经过了第三人衡阳市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XXXX小区业委会)、衡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同意并进行了验收,为合法改造项目。三、上述隔音板等空调主机改造项目经环境部门验收与备案,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噪音予以检测,结论为达标,表明与环境污染无关。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表明被申请人衡阳高新区管委会向复议申请人XX酒店下达自行拆除通知书实为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八组证据:证据一、委托函公示说明、租赁合同;证据二、场地租赁合同,收据;证据三、会议纪要;证据四、空调改造项目平面图、空调摆放设施同意书;证据五、XX酒店空调设施改造项目验收签到表、验收表;证据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两份检测报告;证据七、(2022)湘0408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证据八、《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作出的《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一、申请人XX酒店擅自在XXXX小区内违规搭建的酒店设备用房系违法建设,已是不争的事实。申请人建设的XX酒店设备用房,占据公共绿化通道,影响消防安全,且该工程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违法建设工程。申请人称其改造空调主机项目经过了第三人XXXX小区业委会XX公司的验收、确认,即可认定为合法改造项目无法律依据。第三人XXXX小区业委会XX公司与申请人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备行政审批的权限。申请人又称其隔音板经环保部门检测,结论为达标。但其检测的仅是噪音污染,单项检测达标并不能替代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合法的报建审批手续。二、被申请人有权作出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也有权作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202267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湘建房函(2022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XXXX小区XX酒店投诉举报问题事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的函》,责令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XX酒店不能提供大型空调机组等设施设备的审批手续,以及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2023414日,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湘安函(20235号《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挂牌督办第三批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的通知》,决定省级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名单中,就有衡阳高新开发区XXXX十三栋和十五栋之间房屋无合法改建手续,并明确责任单位为衡阳高新区开发建设局和衡阳高新区安委会。区安委会接到通知,立即责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依法依规迅速整改到位。三、被申请人作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2023516日制作的《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载明了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送达至申请人负责人。被申请人作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履行了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三组证据:证据一、《违法建设行为认定通知函》、违法建筑现场照片;证据二、湘建房函(202288号、《城管综合执法局公文转办单》、湘安函(20235号、调度令;证据三、《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送达照片

第三人衡阳市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衡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复议机关递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191024日,XX酒店法定代表人贺某与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XXXX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租赁XXXX15栋西面架空层(建筑面积46方米),用于置放XX酒店的中央空调外机。其后,XX酒店15栋架空层及相邻的绿化带设置了中央空调机组及其他设施设备,后因业主投诉反映噪音、安全等问题,XX酒店对空调主机房进行相应隔音和施工改造。

2022822日,XXXX小区业委会以贺某XX酒店为被告,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占用XXXX小区公共绿地及小区十五栋的共用部分,拆除占用前述公共用地安装的热水锅炉、水泵、大型空调机组等设施设备以及修建的彩钢棚,并将占用场地恢复原状。20221117日,蒸湘区人民法院以举证不能为由判决驳回XXXX小区业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指出XXXX小区业委会提出噪音及安全隐患问题,其均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由政府职能部门作出认定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202267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令衡阳市相关职能部门对XX酒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2023413日,省安委会决定挂牌督办XXXX13栋和15栋小区房屋无合法改建手续、违法搭建问题。2023511日,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作出衡高新资规认定20232号《违法建设行为认定通知函》,认定申请人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位于XXXX15#栋西侧绿化带位置的XX酒店设备用房为违法建设工程。2023516日,被申请人作出衡高新自拆字(2023)第005号《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七日内自行拆除XXXX小区内违规搭建的空调机组房,并于同日留置送达申请人。

2023522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办202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关于衡阳高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231号)文件等相关规定,衡阳高新区管委会系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衡阳市人民政府管理,负责在衡阳高新区集中行使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在内的7个方面共357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以衡阳高新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衡阳市人民政府管辖。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复议过程中,经复议人员现场查看,发现申请人在XXXX小区15栋西侧置放的中央空调机组等设备设施,一部分位于15栋架空层内,一部分位于与15栋毗邻的绿化带上,该绿化带地面已被水泥硬化,且使用隔音板等材料封闭,仅南面使用防护栏隔离(防护栏上方留有空间用于安放设备管道),已形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特定空间。

 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改建手续,擅自将XXXX15栋西侧架空层用于安放大型设备,又将相邻的绿化带硬化,使用隔音板、钢棚等材料进行封闭,使之与15栋西侧架空层相连接形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空间,该系列行为客观上改变了架空层、绿化带的规划用途和功能,且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3817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