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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府复决字〔2023〕42号阳某与衡东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来源:衡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2-19 11:56

衡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2023〕42

 

申请人:阳某。

代理人:杜桢,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衡东县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304240062820370,住所地:衡阳市衡东县兴衡东路18号

负责人:蒋崇华 该县县长

申请人阳某对被申请人衡东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不服,于2023年4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申请人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中止审理,2023年12月15日,因涉案诉讼已审结,本机关依法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阳某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2.督促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阳某称:申请人系某村6组村民,与其家人在曾家坪村6组有林地面临征收,为明确征收信息,于2023年3月22日向衡东县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信息公开,衡东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26日签收。但至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答复,因此提起行政复议。

阳某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邮件号为1245497090501的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单复印件及邮件内的《政府信息公开表》、卫星图附件3张,证明目的为:阳某2023年3月22日寄出申请,当月26日寄达衡东县人民政府,衡东县人民政府收件后逾期不作为

被申请人衡东县人民政府称:2023年3月27日,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申请人阳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邮件,要求公开相关内容。衡东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4日出具书面回复及相关材料,2024年4月12日,由政务中心大厅一楼邮政服务窗口人员将阳某申请公开的内容通过EMS邮寄至申请人提供地址,专递号为12579925414478,通过系统查询显示邮件于2023年4月14日14:23已签收。申请人依法并按照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公开,并将依申请公开内容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时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实不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衡东县人民政府向本复议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EMS邮寄面单及签收记录,以证明:衡东县人民政府将阳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已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址

2.《衡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交办函》、《申请信息公开回复》、《土地预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证明2023年3月28日,申请人依照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依法要求衡东县自然资源局将相关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方式进行公开。

3.行政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以证明:申请人已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衡东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4月4日作出的《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请求衡东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合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阳某2023年4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于2023年4月26日就同一事项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本机关述称事实理由与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雷同。本机关获悉后,于2023年6月5日中止本案审理。2023年6月16日衡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3)湘8602行初126号行政一审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衡东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4日对原告阳某作出的《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二、责令被告衡东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阳某于2023年3月22日向被告衡东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回复。另查明,2023年11月7日,申请人阳某代理人杜桢出具《说明》,证明衡东县自然资源局已履行(2023)湘8602行初126号行政一审判决书判决内容。

本机关认为:衡阳铁路运输法院〔2023〕湘8602号行初126号行政判决书已就阳某衡东县自然资源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作出生效裁判,且衡东县自然资源局已经履行完毕,因此阳某就同一事实重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阳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阳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4218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