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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府复决字〔2023〕127号陈某与衡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不作为一案

来源:衡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19 02:56


衡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2023127

 

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XXX

被申请人:衡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动办),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北二环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林喜洋,市国动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鸿,市国动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伍咪青,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于202311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应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1117日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官网平台上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2、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职查处的行为属于违法;3、判令被申请人依法责令被举报人将XXX小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停止侵犯申请人和全体业主的利益;4、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查证核实后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八条给申请人举报奖励。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112日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官网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XXX的开发商未按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报送备案请求查处,被申请人于1117日回复称XXX项目,按审批要求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610190元,已履行人防义务。没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控地下室,故没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经核查,该项目人防不存在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提到被举报人在2011年按审批要求41313m²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但是XXX2016年的规划核实的面积是43230.8平方米,超出审批时的面积1917.8m²,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责令被举报人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等。被举报人少缴人防易地建设费,被申请人对此存在不履职、渎职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法给被举报人行政处罚和追缴滞纳金。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回复和处理,和法律相悖,与事实不符,严重侵犯申请人和全体业主享有战时接受防空隐蔽、疏散等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支持申请人的所有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一、申请人身份证;二、衡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信箱系统截图及附件;三、衡阳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四、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对历史遗留问题建设项目XXX规划认定意见的复函》。(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XXX建设项目于201148日报建,报建面积41313m²,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根据规定,采取易地建设并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为1610190元,建设单位衡阳市XXX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1616日缴清。二、XXX建设项目未按正常程序进行竣工验收。由于衡阳市XXX开发有限公司经营不善、矛盾突出,XXX建设项目于20141111日由衡阳市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纳入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进行处理。201662日,衡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对XXX建设项目超面积6000.4m²进行报建规费核算,规费追缴合计2581805元(含应追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270018元)。建设单位衡阳市XXX开发有限公司2016615日缴清。根据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只对竣工验收的防空地下室进行认可,出具认可文件,参与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对于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查竣工面积,超出报建面积的,追缴超出部分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少于报建面积的,核减未建部分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三、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只对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档案备案。

综上所述,一是XXX建设项目在报建阶段,被申请人人防窗口按照工作要求,按标准计征了人防易地建设费;在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处理阶段,计征了超面积部分人防易地建设费,人防费用已全部到位,履行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责。二是申请人20231117日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官网平台上标题为XXX的开发商未按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报送备案请求查处办件处理单,被申请人已按时回复,此回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一、20116月人防窗口报建项目登记表;二、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2011.4.8);三、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011.6.16;四、关于处理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的交办函,关于处理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的复函;五、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2016.6.2);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016.6.15);七、《衡阳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衡价房字(2007284号)、《关于对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重新发文明确的请示》《衡阳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函》(衡价费(2011)194号)。(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某衡阳市雁峰区南郊大道6XXX42501室业主。202311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衡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举报称,XXX的开发商未按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报送备案。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被申请人于1117日回复称,XXX项目已按审批要求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已履行人防义务。该项目没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故没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经核查,该项目人防不存在违法事实。

2023112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1117日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官网平台上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2、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职查处的行为属于违法;3、判令被申请人依法责令被举报人将XXX小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停止侵犯申请人和全体业主的利益;4、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查证核实后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八条给申请人举报奖励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与申请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的受理基础和条件。本案中,申请人举报衡阳市雁峰区XXXXXX开发商未履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义务。就该举报而言,申请人并不具有区别于他人的专属权利。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是否查处,并不会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对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另,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给予举报奖励,应在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况下,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并由其处理,不应在复议中径行提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4117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