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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府复决字〔2025〕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衡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06 04:53

衡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202574


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宋光鑫,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贺海兵,管委会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廖晓亮,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227作出的《关于XX足浴城投诉函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310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应的证据和依据。本机关于2025422日组织听证。因该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427日决定延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足浴城投诉函答复意见书》并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120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单号为XA50488350943)的方式向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XX浴城涉嫌违反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后该案转交至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设机构社会事务局在核查处理后于同年34日使用电子邮箱发送《关于XX足浴城投诉函答复意见书》。申请人认为,一是高新区管委会的社会事务局作为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案涉的答复意见书加盖了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的印章,以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超出了行政权限,属于违法,该案应以高新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二是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包括举报、投诉两方面内容,因卫生违法行为产生消费纠纷属于被申请人应处理的事项,被申请人未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告知,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答复称"投诉人的消费纠纷不属于我局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范围内"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材料;2、投诉举报函及签收截图;3、《关于XX足浴城投诉函答复意见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XX足浴城投诉函答复意见书》系信访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信访答复只是行政机关内部处理信访事项的一种事项,不涉及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二、被申请人发送答复意见书至申请人邮箱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60日内办结。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124日收到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科转交的《投诉举报函》,经调查后于2025227作出《关于XX足浴城投诉函答复意见书》,于同年34日将答复意见发送至申请人邮箱,显然没有超过60日的办理期限;三、被申请人已经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享有高新区内社会事务协调服务的职能,其中包括卫生健康监督和管理职能,具体执行部门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四、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内容合法。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未见案外人XX足浴城从业人员的卫生培训制度并考核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不全,所公示的4张从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内,但非电子版健康证明。被申请人根据违法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案外人XX足浴城作出了暂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五、被申请人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也对被举报单位进行了处理,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主张不成立;六、申请人的请求不具备可诉性,申请人要求撤销答复意见书并责令重新处理,但该店已于2025228日闭店,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的请求不具备可执行性。七、该答复意见书并未对申请人造成任何实质性合法权益的伤害;八、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是典型的民事纠纷。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足浴城投诉函答复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且该答复意见书属于信访处理意见,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 1、现场核查照片资料; 2、社会事务局工作人员与XX足浴城负责人谈话,督促其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处理的现场照片; 3、与申请人2025226日电话通话记录文档1份、2025227日电话通话记录文档1份; 4、监督意见书照片1张; 5、《关于XX足浴城投诉函答复意见书》1份; 6、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20221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共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份;7、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1份;8、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1份。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1217日,申请人通过美团团购按摩服务在案外人XX浴城消费339元,申请人认为该足浴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于2025120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单号为XA50488350943)的方式向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邮寄投诉举报函,请求针对消费纠纷问题组织调解要求案涉足退还费用XX元并赔偿XXX元、责令案涉足浴停止违法行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查处并书面回复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最高举报奖励。投诉内容主要包括:1.现场未悬挂卫生许可证;2.未公示直接服务人员健康证;3.未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未配备卫生管理员,也未公示从业人员的卫生培训制度并考核;4.未张贴禁烟警示标识;5.未公示其对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照明、噪声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检测结果;6.未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该线索转交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核实,认定投诉人反映的6项问题,其中第145项问题不属实,第236项问题部分属实,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社会事务局遂于2025227作出《关于XX足浴城投诉函答复意见书》,答复内容主要有:1.针对第236项问题,已责令XX足浴城202536日之前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到位,将向上级部门移交问题线索;2.投诉人消费纠纷,要求退费赔偿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范围内,建议申请人向相关部门反映。申请人对该答复意见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遂成本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案涉答复意见书并责令重做,其实质是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本案中,关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接收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移交线索后,交由负责卫生职责的下属机构社会事务局处理,该局经检查核实后已责令XX足浴城进行整改,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申请人;关于投诉事项,申请人主张退还消费费用及赔偿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消费合同纠纷,该事项应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据此,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陆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5519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