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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府复决字〔2025〕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衡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09 09:38

衡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202569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8411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XXXX

委托代理人:侯皓然,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芙蓉路1

法定代表人:王湘淮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洁,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游,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资源规划公开复[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33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应的证据和依据。本机关2025416日组织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参与听证因该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429日决定延长复议审理期限30。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衡资源规划公开复[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督促被申请人限期提供"XX空间站"项目的 "10.规划变更文件、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图;11.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XX空间站"项目业主,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6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XX空间站"项目的16项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719日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认为答复不全面,遂于同年86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同年1218作出衡府复决[2024]1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202517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资源规划公开复[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重新答复的内容仍未依法公开"XX空间站"项目的"10.规划变更文件、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图;11.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公开上述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现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购房合同;证据2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记录及被申请人的回复;证据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记录、衡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及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202517作出衡资源规划公开复[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1225收到衡府复决[2024]190号行政复议决定,202517作出案涉答复书,符合期限规定。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不存在。"XX空间站"项目建设单位在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申请变更项目规划相关指标,故申请人申请公开"XX空间站"项目"10.规划变更文件"不存在;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0项政府信息中的"XX空间站"项目"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与第1516项信息相同,被申请人在2024719日《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已向其提供复印件;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0项、第11项政府信息中的"XX空间站"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图""房屋测量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是本项目建设业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被申请人报送的本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也是被申请人履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送达回证;证据2被申请人数字档案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证据3"XX"项目C座竣工验收执法案卷目录证据4、《行政复议决定书》衡府复决[2024]190号)证据5、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国土核验意见书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6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16份《政府信息公开表》,内容为申请公开"XX空间站"项目相关16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719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1218作出衡府复决[2024]1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未对16项政府信息逐项答复,存在不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等信息未予以提供,也未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202517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衡资源规划公开复[2025]3号),主要内容有:1.对于已在《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719作出)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再重复提供;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项信息"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第1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第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不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3.申请公开的第10项政府信息中包含的 "规划变更文件"经检索不存在,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4.申请公开的第10项、第11项政府信息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图""房屋测量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是项目业向被申请人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也是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案卷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予公开案项目10项、第11项政府信息的理由不成立,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遂成本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第10项、第11项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分述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提出异议的10项政府信息中的 "规划变更文件"项目未申请变更过规划指标,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经检索不存在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在2024719日《信息公开答复书》附件7中已向提供复印件被申请人未予公开案涉第10项政府信息中的本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图"的理由为上述信息系竣工验收资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竣工资料的核验验收是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事实认定行为,具有行政执法属性,该过程中产生的卷宗材料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且被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法可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1项政府信息案涉项目"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而被申请人答复为 "房屋测量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竣工验收资料,归属于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答复内容存在差异且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系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并记录于执法案卷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资源规划公开复[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对案涉11项政府信息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563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