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衡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2024〕276号
申请人:巫某。
被申请人: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衡阳市市场监管局),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湖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诚,该局12315投诉举报科科长,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钟辉,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一般授权。
巫某对衡阳市市场监管局不履行立案告知职责不服,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2月20日收件,12月27日依法受理,2025年2月26日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月4日发出听证通知,3月13日组织听证,巫某无正当理由缺席,衡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代理人黄诚、钟辉参加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巫某请求:确认衡阳市市场监管局对于举报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是否立案的程序违法。
巫某称:本人因生活需要于2024年4月27日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善卷路XX号某商店,花费X元购买产品条码为6972166305845的鸿晟女袜,产品标签显示的制造商、销售商分别为辽源市沐溪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市沐溪袜业公司)、衡阳市宏创针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未标注两者与该条码拥有人衡阳市石鼓区鸿晟针棉贸易商行(以下简称石鼓区鸿晟针棉商行)是否具有委托关系,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即使销售商某公司声称与商品条码拥有人石鼓区鸿晟针棉商行具有委托加工关系,只是产品标签没有标识出来,该产品也是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6.1.3条强制性规定的不安全不合格产品。本人就此向衡阳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销售商某公司,要求: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退一赔三"且至少500元的赔偿;2.召回产品,给予本人书面召回产品公告;3.没收违法产品。如果商家愿意协商处理,经本人同意可向商家提供本人信息;4.要求举报奖金;5.要求衡阳市市场监管局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勿短信回复。衡阳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6月13日收到举报信后迄今,超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期限仍未给予本人书面回复,构成不作为,故申请行政复议。
巫某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2024年4月27日购买女袜小票、女袜产品照片、女袜产品标签照片、付款信息截屏、商品条码追溯信息截屏,拟证明其购买了某公司出售的不安全不合格产品;3.投诉举报信、中国邮政XA3934 5836 9 45快递单及签收查询记录,拟证明衡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
衡阳市市场监管局称:一、经统计全国12315平台数据,巫某累计投诉2560起、举报2986起,2024年以来在衡阳市辖区投诉2起、举报1起,其短时间内多次举报投诉的行为表明其并非基于生活消费,而是出于营利性目的,反复投诉举报以获取举报奖励、索取钱财,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二、我局2024年6月13日收到巫某投诉举报信后,于6月19日区分投诉、举报,均作出了登记和分送石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30号、市场监管〔2023〕58号),并于6月21日邮寄送达巫某签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石鼓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我局转办工单,检查销售商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于7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电话、短信告知巫某。因此,处理巫某投诉举报的职责主体是石鼓区市场监管局而非我局,且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巫某行政复议申请。
衡阳市市场监管局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1.巫某在全国12345平台投诉举报统计情况,拟证明巫某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2.案涉投诉举报信信封及签收情况、投诉登记表及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30号)、举报登记表及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58号)、中国邮政1289400948435号EMS邮件寄送签收情况查询截图,拟证明已将巫某投诉举报分送石鼓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并告知巫某;3.工单录入全国12315平台情况截图、石鼓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情况,拟证明石鼓区市场监管局已告知巫某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经全国12315平台数据统计,巫某累计投诉2560起、举报2986起,2024年以来在衡阳市辖区投诉2起、举报1起。其于2024年4月27日在湖南省常德市付款6.9元购买产品条码为6972166305845的鸿晟女袜后,以产品标签没有标注制造商辽源市沐溪袜业公司、销售商某公司与条码拥有人石鼓区鸿晟针棉商行是否具有委托关系,涉嫌冒用商品条码,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6.1.3条强制性规定,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向衡阳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销售商某公司,要求: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退一赔三"且至少500元的赔偿;2.召回产品,给予本人书面召回产品公告;3.没收违法产品。如果商家愿意协商处理,经本人同意可向商家提供本人信息;4.要求举报奖金;5.要求衡阳市市场监管局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勿短信回复。衡阳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6月13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6月19日区分投诉、举报,均作出了登记和分送石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30号、市场监管〔2023〕58号),6月21日邮寄送达巫某签收。石鼓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转办工单,经检查某公司之后,于7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电话、短信告知巫某。巫某仍认为衡阳市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是否立案,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本机关依职权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开通运行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巫某2019年以来已就消费者权益纠纷先后至少提起33起民事诉讼。
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巫某是否因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而非本案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二、衡阳市市场监管局是否本案投诉举报的处理职责机关?对此,本机关认为:
一、巫某因滥用投诉举报而非本案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第(五)项、《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申3963号行政裁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巫某累计提出消费者权益投诉2560起、举报2986起、民事诉讼33起,显然具有消费者权益维权丰富经验,其以X元小额消费购买女袜后,既未证明该商品条码如何会对其造成数量、质量、材料、价款等欺诈,又未举证该商品对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造成何损害,仅以商品标签未标注销售者与商品条码拥有者之间的委托关系为由,在向衡阳市市场监管局的投诉举报信中,竟然将与所购女袜毫无关联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作为任意指摘产品标签、商品条码的依据,显然将本次投诉举报张冠李戴、视同儿戏。复于收到衡阳市市场监管局分送石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告知,且经石鼓区市场监管局告知不予投诉举报立案后,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企图借此达到索要所谓欺诈"退一赔三"且至少XXX元赔偿、没收和召回产品、获得举报奖金之目的,更系滥用投诉举报和申请行政复议权利,一再浪费国家有限的行政资源,不具有值得保护的法益,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
二、衡阳市市场监管局不是本案投诉举报的处理职责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衡阳市市场监管局将巫某的投诉举报分送至被投诉人某公司住所地和被投诉产品商品条码发生地的石鼓区市场监管局,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巫某因滥用投诉举报而非本案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衡阳市市场监管局亦非本案投诉举报的处理职责机关,巫某申请本案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巫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巫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除人民法院另行裁定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主办:衡阳市司法行政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衡阳市长丰大道43号 承办:衡阳市数据局
联系电话:8439589 邮编:421001 邮箱:hysf@hengyang.gov.cn 网站地图
湘公网安备 43040802000074号
网站标识码:43040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