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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府复决字〔2025〕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衡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12 02:18

衡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2025〕106号


申请人:资某。

被申请人:衡阳市财政局,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雷高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应的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5年3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至今已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予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且程序合法、正当。2025年3月16日,申请人在衡阳市财政局官网填写了《依申请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4月11日在衡阳市财政局官网后台"衡阳市政府集约化智能门户云平台"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未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2、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合法。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省财政厅《投诉事项转办函》,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3日出具《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协税护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实施方案"等均是针对《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内容所提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项信息均不是被申请人制作的,不是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已在平台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告知第一、二项信息的公开机关,也告知了第三项信息已主动公开并告知了获取途径。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16日,申请人通过衡阳市财政局官网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事项:"1、公开从税收额度中抽取40%的税款收入作"协税护税"工作经费的法律依据;2、公开、解释"协税护税"的内涵及法律依据;3、公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实施方案》的内容,并解释与我诉求间的冲突"。2025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已通过集约化智能门户云平台向申请人作出《衡阳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关于申请公开事项1的有关文件系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可向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咨询;关于申请公开事项2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可向税务部门咨询;关于申请公开事项3《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实施方案》在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有公开,请随时查询。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3月16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期限要求。故,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人如对答复内容不服,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资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4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