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2025〕161号
申请人:资某。
被申请人:耒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衡阳市耒阳市金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尹立鑫,市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耒阳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自述于2020年12月7日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一直未予以答复。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不服,依法应在被申请人履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没有规定履职期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满60日后的60日内申请复议,但申请人迟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已明显超过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资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