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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府复决字〔2025〕13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衡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13 10:43

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府复决字2025135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房地大厦 B 栋。

法定代表人:李逢丁,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履行告知书面受理住房公积金追缴申请的法定职责,20255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自述于2025年4月25日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要求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申请人的用人单位追缴住房公积金,截至复议申请当日被申请人未予以答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期限未作出具体的规定的情况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申请人自述提出的履职申请均未达两个月的法定处理期限,申请人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黄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5523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