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衡府复终字〔2025〕187号
申请人:衡阳市某公司。
被申请人:衡阳市城市管理局。
住所:衡阳市长丰大道43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毅,该局局长。
衡阳市某公司不服衡阳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衡城罚决字〔2025〕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6月27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20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三十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