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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2025〕148号

来源:衡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14 02:07

衡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2025〕148


申请人:资某

被申请人:衡阳市财政,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雷高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鑫,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曾梓涧,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2025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6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应的证据和依据。本机关于2025年729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一、衡阳市财政局拒不履行职责,回避实质问题。1、被申请人2025年3月13日回复已承认款项来源于"耒阳市财政局拨付给各办事处的协税护税工作经费"。该经费虽实行收支分开,但本质源于房产税税收额度,无税收即无拨付款项。2、2025年4月21日回复称诉求5"未见相关文件表述",但文件中"按入库税费额的40%比例拨付"、"按入库税费额的50%奖励"即属变相抽取。"抽取"词义明确指提取或取出,若称"瓜分"亦无法改变款项来源实质。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行政许可收费须全额上缴国库,禁止截留、私分或返还。耒阳市政府人员以房东欠税为由封店,属行政许可行为,所收税费不得返还。而实际高达40%的经费及50%奖励拨付给第三方,明显违法。4、无任何法律、法规或财政部文件设立"协税护税工作经费"项目。《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第261号、第310号)明确规定提供涉税信息为法定义务,不得收费。5、被申请人以文字游戏否认事实,违背湖南省财政厅"依法依规处理"要求。对比2016年《耒政办发〔201639号》(10%比例拨付+30%额度外奖励)与2019年《耒政办发〔201923号》(40%比例拨付+50%额度外奖励),后者大幅提高拨付比例且未主动公开,涉嫌规避监督。二、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包庇违法行为。衡阳市财政局拒绝调查税款挪用问题,持续为"协税护税"背书,构成严重渎职。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申请人向湖南省财政厅请求查处耒阳市税收违法行为及湖南省财政厅告知申请人已交转被申请人办理的回复截图;证据3、被申请人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证据4、被申请人2025年4月21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申请人资某投诉耒阳市财政局"瓜分税收款项"事项,经核查:1.税收征收属税务机关职责,耒阳市财政局仅履行预算资金拨付义务;2.相关文件中"保障经费"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税收征收经费"列支,属不针对特定对象的资金保障规定,未直接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3.该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行答复职责。证据显示:1.2024年12月申请人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互动交流平台投诉,湖南省财政厅于2025年1月3日转交衡阳市财政局;2.衡阳市财政局经调查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并邮寄送达;3.针对申请人二次投诉,于2025年4月21日再次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无渎职行为。三、答复内容依据充分:1.调取文件证实:投诉依据的《耒政办发201923号》已被《耒政办发202438号》废止;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及《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委托代征符合法律规定;3.依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实施方案》,对无违法线索的投诉未扩大调查范围合法;4.答复人无权提供税收数据(建议咨询税务部门);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保障经费"属预算列支人大监督,非财政局职权。四、申请人主张无依据。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湖南省人民政府互动交流平台网站页面截图、湖南省财政厅《投诉事项转办函》(2024年12月23日)及附件;证据2、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私房出租、私房装修、私人办学相关税费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耒政办发〔2019〕23号)、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废止〈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个人房屋及场地出租相关税费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等五个文件的通知》(耒政办发〔2024〕38号);证据3、《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实施方案》;证据4、衡阳市财政局《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2025年3月13日)、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单号查询结果;证据5、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投诉事项的函》(2025年4月16日)及附件;证据6、衡阳市财政局《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2025年4月21日)、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单号查询结果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6日,申请人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互动交流平台网站请求湖南省政府组织专班对耒阳市被瓜分的税款进行调查、审计。2024年12月23日,湖南省财政厅作出《投诉事项转办函》,该函主要内容为:其收到申请人投诉耒阳市违规出台税收征收文件、瓜分房产税投诉事项。现将该投诉事项转至被申请人,请被申请人将答复意见报其审核后,于收到本函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依规答复申请人。2025年1月3日,湖南省财政厅回复申请人称,已将申请人反映的相关事项转交至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财政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办理并向申请人回复办理结果。2025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回复申请人,主要内容为:关于诉求1、2020年至今,耒阳市人民政府及五里牌街道办事处历经多次巡视巡察和审计监督,均未发现房产租赁相关税费征收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关于诉求2、税收征收经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即税费收入全部解缴税务机关上缴国库,相关工作经费由财政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耒阳市税务局由耒阳市财政负担的经费与耒阳市财政局拨付给各办事处的协税护税工作经费不是重复安排。其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不服,向湖南省财政厅投诉被申请人未依法依规处理其投诉,湖南省财政厅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关于妥善处理投诉事项的函》,要求被申请人做好申请人的沟通解释工作,并重新予以回复。2025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再次作出《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回复申请人,主要内容为:关于诉求1、历年累计收取的税款、税收征收经费建议向税务部门咨询;关于诉求2、此事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建议向税务部门咨询;关于诉求3、您已于近期向湖南省委第四巡视组举报"耒阳雇佣流氓、欺凌个体工商户瓜分税款",其会给您的答复;关于诉求4、此事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建议向税务部门咨询;关于诉求5、从税额中抽取经费,您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相符。

2025年5月2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对其2024年12月6日投诉举报的处理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互动交流平台向行政机关提出对耒阳市瓜分税款的查处请求,实质系行使公民监督权的行为。湖南省财政厅据此将被投诉事项转交被申请人处理,系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职责的分配。被申请人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开展调查、作出答复的行为,属于履行内部交办监督职责的行为。被申请人已按上级机关的要求两次作出《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并未对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且属依法履行交办、答复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资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81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