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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2025〕253号

来源:衡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1-03 10:49

衡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2025〕253号


申请人:资某

被申请人:耒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金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尹立鑫,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谢慧耒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付志翔耒阳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8月11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应的证据和依据本机关于2025年9月4日当面听取双方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是纪律处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对公职人员的管理、惩戒行为,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该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纪律处分属于履行人事管理职能的行政行为,其决定文书依法属于政府信息范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拒绝公开违反惩戒公示原则。公职人员纪律处分关乎公共利益与政府公信力,社会公众享有法定知情权。申请人申请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属行政法调整范畴,党政联合发文也应依法公开。被申请人违反宪法基本原则。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明材料;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于2025年7月18日通过耒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1日作出案涉回复并邮寄送达,程序合法合规;二、案涉回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一是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根据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纪律处分的文件并非被申请人制作,根据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由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作出,若涉及中共党员,党内纪律处分则由各级党的纪委作出,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其性质都是专门的纪律或监察机关,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行政机关,因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并非政府信息,制作主体不适格。二是即使该纪律处分文件完全由行政机关对内部公职人员作出,该信息也完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不予公开,即使如此,该信息也不由被申请人制作,不是适格的公开主体。综上,被申请人的案涉答复内容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耒阳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平台网页截图;证据2、依申请公开申请表;证据3、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呈表;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5、邮单详情手机截图;证据6、EMS邮件轨迹网页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18日,申请人通过耒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信息为陈某黄某等至少五人的纪律处分文件的完整书面决定。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并于同月6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内容主要为"纪律处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对公职人员的管理、惩戒行为,是党内或行政监察部门的职责,其相关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故无法提供"。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遂成本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答复是否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从答复内容来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纪律处分文件是党组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文件,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也不是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案涉答复并无不当;从答复程序来看,申请人于2025年7月18日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1日作出案涉答复并于同月6日邮寄,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人民政府于2025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