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2026〕30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长湖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衡市监综执蒸药举不立[2025]7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6年1月26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