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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衡府复终字〔2026〕161号

来源:衡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6-01 03:44

衡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衡府复2026161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29号房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缝丁,该中心主任。

第三人: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6年4月14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511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