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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府复决字〔2022〕72号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0-08 09:36

衡阳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202272

 

申请人:

被申请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福院长

被申请人:衡阳市公安局,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华新开发区天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文局长

申请人罗某认为衡阳市公安局八角塘分局对应立案侦查的投毒案件未立案侦查,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珠晖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申请人不服,以八角塘分局和珠晖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衡阳中202204行初5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申请人不服该裁定,2022916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2022)湘04行初58号行政裁定书,并纠正衡阳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的行为属于审判机关的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申请纠正衡阳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但申请人举报的投毒事项刑事立案与否、应由哪一级公安机关侦查,均属刑事司法范畴,不属于行政行为,且该事项现已因申请人不服处理结果而进入诉讼程序,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市公安局是否对八角塘分局不予立案行为进行监督,属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2922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