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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府复决字〔2022〕43号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6-30 09:50

衡阳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202243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王

申请人:罗

申请人:伍

被申请人:衡阳市蒸湘区公安分局,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胡忠勇,局长。

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城公证处,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仙姬巷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明,主任。

被申请人: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芙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湘淮,局长。

被申请人:苏

被申请人:颜

被申请人:寇

被申请人:廖

被申请人:尹

被申请人:陶

被申请人:谢

被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何

被申请人:刘

申请人认为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不立案理由成立,申请人对此不服,以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衡阳市雁城公证处、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苏等人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追究被申请人的相关刑事责任并监督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立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31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