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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府复决字〔2022〕35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刚,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赐鑫(一般授权),该管委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鹏(一般授权),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郭某对被申请人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未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服,于2022年5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小区物业处罚到位,督促物业公司对业主赔偿到位,违建拆除到位并恢复原样,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一、某小区物业毁公摊车位建电动车棚并侵占出卖车棚周围的公共用地和消防通道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理由:1.没有规划城管的审批意见;2.没有及时公示业主签名表,2020年9月初毁公摊车位,11月底才公示;3.签名不全是业主本人所签,伪造业主签名表;4.不少业主不知晓该事,剥夺业主知情权,且存在代签情况;5.侵占出卖消防通道和公共用地。二、2021年6月30日,将物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以报告的形式依次向杨柳社区、高岭街道(不愿接报告)、高新区住建局(从未回复过)反映,并从7月1日起拨打12345平台电话,直至7月31日工作人员现场过问此事。7月份,申请人再次将事件反映到高新区信访局,信访局的回复存在对伪造业主签名一事长期置之不理、虚构事实、责任推给上访者的问题。8月底,再次将事件反映给衡阳市信访局,才出现了整改:1.将伪造的业主签名表再公示一次;2.在侵占范围内换条门,回复内容自身存在矛盾。同时,根据回复内容指示:“如有疑问,可到高岭街道咨询”,高岭街道回复却是未参与过此事、未参与过整改。2021年12月13日、2022年2月28日均向高新区住建局送同一报告,至今无回复。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请示报告1份;证据2、关于某小区圈占消防通道及毁公摊车位等的反映1份;证据3、关于某小区问题处理的看法的报告1份;证据4、质疑高新区信访局的整改材料1份;证据5、照片1张(2022年2月28日第三次向高新区住建局送报告);证据6、衡阳电子政务回复2份;证据7、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郭某反映小区管理问题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1份;证据8、衡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申请人对信访工作处理不满意,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该案本质上是民事纠纷,申请人认为物业侵犯其权利,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申请人对小区物业使用公共区域用途不满意,根据司法解释,涉及共有部分提起诉讼,应由业主户数过半数或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提起,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二、关于郭某反映某小区物业毁坏公共车位修建电动车棚,某幼儿园侵占公共用地和消防通道问题。
1.某小区物业毁坏公共车位修建电动车棚问题。2020年9月7日,某小区物业先后向杨柳社区、高岭办事处呈交《关于某小区电动车停车棚搭建申请报告》,并附拟搭建地点的平面示意图。同年10月,某小区物业在小区内张贴《申请报告》进行公开公示,并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向小区业主征集意见,经过一个月的公开公示和意见征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申请报告》经过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进行改建。某小区按要求,对业主签名、车棚搭建方案等相关资料在小区内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业主反对意见。2021年6月底,申请人到高岭办事处及杨柳社区反映业主签名存在造假情况,2021年7月8日、8月4日、8月27日,又到高新区信访局反映该问题,高新区信访局将其反映的情况转办给高岭办事处、杨柳社区,由高岭办事处、杨柳社区对其反映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2021年9月9日,由杨柳社区牵头,在该小区公共区域对业主签名、车棚搭建方案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和关于签名不实的意见。2021年9月27日,高新区信访局就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和送达。2021年12月8日,高新区信访局又组织高岭办事处、高新区城管执法局、高新区建设局物管科、杨柳社区、某小区物业对郭某反映的情况当面进行了逐一解答。
2.某幼儿园侵占公共用地和消防通道问题。某幼儿园于2018年创办时就保障幼儿在校安全搭建护栏问题与某小区业委会进行协商,双方就占用场地搭建护栏和小区业主幼儿入学优惠等条件达成一致意见。该小区业委会全体成员于2020年6月提出辞职,郭某于2021年6月底开始反映搭建电动车停车棚和某幼儿园相关问题,不存在郭某反映的业委会存续时间冲突问题。高新区信访局接到郭某反映的情况后转办给高岭办事处,高岭办事处城管综合执法队于2021年8月14日对该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某幼儿园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进行整改。
三、关于反映信访局、高岭办事处回复不合理,建设局未对其诉求进行回复问题。
1.关于反映回复不合理问题。高新区信访局、高岭办事处依据核实情况对郭某的诉求进行了回复。杨柳社区对业主签名、车棚搭建方案等相关资料再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和关于签名不实的意见,无法认定签名存在造假。
2.关于反映高岭办事处对其不予接待,建设局未对其诉求进行回复问题。6月30日下午,杨柳社区(高岭办事处下辖社区)组织某小区物业、申请人在杨柳社区会议室进行了座谈沟通,7月2日和7月8日,通过微信与郭某进行了沟通。7月31日,再次组织某小区物业、郭某在杨柳社区会议室进行座谈。期间,郭某通过“12345”热线平台多次反映其诉求,高新区信访局(兼“12345”热线办)均在“12345”热线平台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回复,并于7月29日进行电话回访。
3.高新区开发建设局(原高新区建设局)经自查,未收到郭某相关报告。在郭某反映其诉求期间,高新区建设局积极参与,配合相关协调工作,并在2021年12月8日的协调会上对郭某反映的情况,依据自身职责进行了解答和说明。
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本案不属于复议范围,申请人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信访交办函》3份、《来访登记表》4份、《关于信访人郭某反映某小区停车管理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据2、《关于某小区郭某反映物业工作信访问题协调会》;证据3、《照片》;证据4、《意见统计表》及统计明细、公示照片。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郭某系蒸湘区华兴街道外环路3号某小区业主。2021年6月至8月,申请人多次向高新区高岭办事处信访反映小区物业存在违规行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也通过衡阳电子政务(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上述问题。高新区高岭办事处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交办杨柳社区,杨柳社区调查过程中,将申请人认为存在伪造的签名表(搭建电动车棚征集业主意见的签名表)在小区内再次公示。此外,高新区信访局、高岭办事处通过座谈方式与申请人进行了沟通和回应,高新区信访局也在电子政务平台(12345热线)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回复。2021年8月27日,申请人向衡阳市信访局反映某小区物业毁坏公摊车位建设电动车棚等问题,该信访件转送高新区管委会办理。2021年9月24日,高新区管委会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关于郭某反映小区管理问题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为:小区电动车充电停车点经申报和征集业主意见通过后建设;高岭办事处城管综合执法队已对某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目前该幼儿园已整改到位。申请人不服处理意见申请复查,衡阳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小区电动车棚建设是否合法,属行政许可范畴;对小区共有部分用途改变的争议,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以上事项不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并撤销被申请人处理意见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小区物业毁公摊车位搭建电动车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且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异议,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基于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投诉举报后,对行政机关处理行为不服的,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小区物业毁公摊车位改建电动车棚进行查处,该投诉事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申请人作为业主个人,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以个人名义提起复议,缺乏法律依据。此外,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议以及要求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赔偿的诉求,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郭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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