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衡府复决字〔2022〕39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湘淮,该局局长。
申请人王某认为被申请人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2022年5月13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衡山县*组村民,房屋位于湖南省白南高速公路项目(衡山段)征收范围内。2022年3月26日,申请人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是:“一、申请公开湖南省衡山县*所在地所涉及的:1、‘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用地预审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二、申请公开湖南省衡山县*房屋所在位置(具体见附图)的土地利用性质,所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性规划。”2022年3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快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最晚应当在2022年4月24日作出答复,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处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快递单各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公开资料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立即电话告知申请人,建议其向衡山县自然资源局了解相关信息,并于2022年5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向衡山县自然资源局了解相关信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政快递单各1份。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2年3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1、其房屋所在地(衡山县*)涉及的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用地预审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2、房屋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性质、所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性规划。2022年3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至2022年5月12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13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该申请公开信息非本机关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向衡山县自然资源局了解相关信息。”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及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7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被申请人于5月19日才作出答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属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在复议审理期间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履行了答复职责,无需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办:衡阳市司法行政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衡阳市长丰大道43号 承办:衡阳市数据局
联系电话:8439589 邮编:421001 邮箱:hysf@hengyang.gov.cn 网站地图
湘公网安备 43040802000074号
网站标识码:43040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