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2022〕45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衡阳市审计局,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延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邱小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徐某认为被申请人衡阳市审计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2022年6月21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因武广耒阳新城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已征收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被征收人房屋及地上物,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通过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向衡阳市审计局,申请公开:“武广耒阳新城片区拆迁补偿资金来源、支出、发放等情况的审计报告(包括征收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土地面积补偿数量与标准、征收补偿协议审核、征收补偿资金审核等涉及征收整体的审计情况)”。申请公开的法定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支持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在网上申请被申请人对《武广耒阳新城片区开发建设项目》中武广耒阳新城片区拆迁补偿资金来源、支出、发放等情况的审计报告依法公开,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3月30日在网站上及时回复了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答复职责。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回复截图及被申请人2018年至2022年审计项目计划情况。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3日,申请人通过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武广耒阳新城片区拆迁补偿资金来源、支出、发放等情况的审计报告(包括征收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土地面积补偿数量与标准、征收补偿协议审核、征收补偿资金审核等涉及征收整体的审计情况)。申请人申请公开武广耒阳新城片区拆迁项目未列入被申请人审计计划,被申请人未对该项目进行审计。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在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了答复,主要内容为:“本机关已于2022年3月23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经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审计部门形成的信息,征收整体情况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您向耒阳市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申请公开武广耒阳新城片区拆迁项目未列入被申请人的审计计划,被申请人未对该项目进行审计,未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其于3月30日作出答复,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