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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衡阳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0-08-17 16:15:02

财政票据是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重要媒介,是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结算凭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笔者在审计中发现,地方财政票据在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票据发放和使用欠规范导致财政资金监管不到位、让渡政府公信力以及税收流失票据没有覆盖全部财政资金支出等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和解决。

一、财政票据管理、发放和使用中存在问题及漏洞。

(一)财政部门存在票据发放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发放的情况。

一是存在违规对民办学校发放财政票据的情况。根据2016年,教育部、人社部、工商总局出台《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但一些地区的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扶持民办学校的地方性法规仍向其发放财政票据,致使民办学校在收取学杂费时不按规定开具税务票据,混淆财政非税收入和企业营业收入,导致政府税收损失,实质造成政府公信力为民营学校行为背书。加之现今民办幼儿园收费高、名目多,很多费用仅以老师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极易导致学校财务收入记账不全面、不真实,进一步加重了民办学校的逃税漏税行为。

是对医疗卫生机构发放财政票据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的情况。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医疗收费票据仅用于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医疗收入,营利性民营医院取得经营收入应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医疗门诊税票。但实际上,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有多种税收优惠,很多营利性医疗机构采取各种方式向非营利医疗机构挂靠,各级财政部门在对民营医院经营性质没有严格区分的情况下发放了财政医疗票据,导致很多民营医院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均使用从财政部门领取的医疗住院(门诊)收费票据结算。财政部门没有严格把好民营医院票据发放关,造成财政票据管理混乱;民营医院未按规定区分和使用合法票据,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费的嫌疑,也给税务部门征收和稽查税收收入带来更大难度。

(二)财政票据管理不到位。

一是财政部门存在未严格执行属地、分级的票据管理原则。尤其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其性质特殊,各级财政部门对其票据发放制度不一致,在本级财政部门拒绝发放财政票据的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跨级向领票资格审核把关不严的上级财政部门申领票据,加剧票据管理混乱程度。二是财政部门核旧领新制度执行宽松,导致领票单位大量滞留财政票据,或财政票据已过有效但仍未按规定核销的情况。

(三)拨付到企业的财政奖补资金无法通过票据监督管控。

近年来,国家财政加大对创新型、规模型、高精尖技术型等企业扶持力度,每年都有相当体量的奖补资金从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到企业。在税务部门已经取消对企业发放统一往来结算凭据的情况下,企业的奖补收入缺乏合法有效的结算依据,若企业收到资金没有如实入账,则企业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保证,同时存在财政资金损失浪费或相关部门联合企业、个人套取财政资金的风险。

二、健全财政票据监督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细化流程,严格管理。针对财政票据管理不严格,发放不合规的问题,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凭证申购、归口管理、核旧领新”等原则,细化财政票据操作规程,强化财政票据日常管理,坚持以票管费、以票控收。要坚决执行属地、分级的财政票据发放原则,严禁对不符合领票资质的单位发放财政票据。要深化事后监督,加大检查力度,对领票主体使用票据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深入跟踪检查财政票据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停止向其发放票据,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紧控税源,防止流失。针对办学校和民营医院不按规定开具税票、隐瞒营业收入偷税漏税的行为,税务部门应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增强民办医疗、教育机构消费者索要合法税票的意识,助力税务部门以票控账,以票管税。要推行联合管理模式,税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民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划分和确认,防止民办医疗机构以挂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形式逃避纳税义务同时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民营医院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不定期筛选疑点较大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稽查,切实防止税款流失。

(三)创新规范,加强管控。针对非行政事业单位与财政资金往来没有法定票据管控的情况,税务部门可以推陈出新,税务发票之外增设专门票据用来核算企业与财政资金的收支业务,并且根据单一企业每年类似业务较少的特点,按份发放和核销。严格的领票资格审验程序保证了领票主体真实合法,同时税务票据管理系统的管控,也确保了审计等监督部门追踪到每笔财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衡阳市审计局  李康杏 王振旭 赵敏 符梦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