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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事业单位零星采购管理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来源:衡阳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0-09-10 11:22:24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方式、程序及相应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各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限额等具体指标及操作流程,我国的政府采购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这是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选择,是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必然之举。

然而,我们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近年的审计中发现,一些小额、零星采购,多数由单位自行组织,缺乏具体、明确的相关程序规定,导致零星采购乱象,造成单位资产流失、采购质量低下、财务腐败等诸多问题。因此,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零星采购的规范也亟需引起重视。

一、零星采购存在的问题

(一)零星采购无计划,不利于控制采购成本及提高支出管理水平。由于零星采购具有零时性特点,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未在年初制定采购计划,也未安排相应预算,采购随意性较大,缺乏年度采购预算及支出限额的约束,容易导致重复购买、物品挤压或随意浪费等问题,在中央一再强调“过紧日子”,并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的情况下,不利于单位控制采购成本及提高支出管理水平。

(二)零星采购无制度,致使采购形式混乱、质量不一。由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由各单位自主进行,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政府对限额标准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标准越高,各单位的自主权越大。审计中发现,制定了零星采购制度的单位并不多,即使有制度,其采购也多采用简单询价形式,比价过程并不严谨,而多数甚至没有经过比价,采购权集中在单位内部少数部门或个人手中,后续也没有经过严格验收,造成采购价格高低不一、质量参差不齐,难以满足采购需求。

(三)零星采购无监管,容易滋生优亲厚友、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现阶段地方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零星采购并无特别明确的规定,很多采购单项金额虽然不高,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采购往往存在采购频率高、持续时间长、累计金额大的特点,我们在以往的审计中还发现存在同系统、同性质或关联单位在同一家供应商聚集性采购的情况,但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作依据,类似的零星采购往往成为监督盲区,其背后极易滋生优亲厚友、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

二、对策与建议

(一)合理确定需求,做好统筹规划和成本控制。结合上年度支出情况及本年度需求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特别是对常态化的采购对象做好分类统计和预算评估,以此作为实施采购的依据和标准,对无计划、预算外的采购要从严控制,做好采购成本分析,逐步提高采购管理水平。

(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全流程的采购管理体系。各单位应对零星采购的种类、金额、程序建立符合单位实际的采购制度,特别是将采购标准、采购形式的确定,以及采购审批和验收等环节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明确,同时设立相对独立的监督部门,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建立数据平台,形成覆盖零星采购实施和监管的多方合力。加强对各单位零星采购的规范化管理无疑势在必行,但正如前文所述,零星采购具有单项金额低而采购频率高的特点,各单位自主管理的加强必定造成管理成本的增加,而若能将各单位分散的零星采购需求整合起来,形成资源和数据的互惠共享,则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可行之举。值得高兴的是,笔者所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已着手推行针对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零星采购的电子卖场制度,即设立一个线上比价平台,将各单位零星采购需求与供应商信息公开、透明地进行无缝对接,既避免了各单位因零星采购耗费过多的时间、人力成本,通过平台替各单位进行了初步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又为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了更为广阔而公平的市场,同时还为监管部门获取数据、实现实时动态监管提供可能,成为解决零星采购实施和监管难题的捷径。(衡阳市审计局 王振旭、杨欢欢、符梦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