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衡阳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7-10-24 08:47:48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衡阳市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市审计局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审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关于全面建立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衡办发201720号)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市审计局法律顾问的聘任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审计局聘请1-2名市内知名法律专家、律师为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聘期1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四条  市审计局成立法律顾问专家组,专家组由市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领导、法规审理科、相关科室人员和外聘法律顾问组成(见附件),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专家组办公室设市局法规审理科,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外聘法律顾问的资格审查,推荐法律顾问的人选,代拟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二)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协调、管理工作,定期召开法律顾问专家组会议,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工作。负责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三)负责承办市局各科室需要法律顾问办理的各项法律事务申请。对属于法律顾问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联系相关法律顾问办理和回复。

(四)负责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的考评,提出续聘、解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二)法律专家应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专业成就显著,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业资历,熟悉行政诉讼、民事和经济纠纷等法律事务人员优先考虑。

(四)志愿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根据聘用合同受市审计局的委托对下列事项履行顾问职责:

(一)参与审计地方立法项目调研论证,以及对市审计局起草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就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三)对涉及审计的社会公共事件、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为市审计局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应诉工作;受市审计局委托,代理本局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五)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市审计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六)参与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七)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政策咨询等工作。

(八)对审计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承办市审计局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

(一)在履行顾问职责中,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市审计局相关科室提供与履行顾问职责相关文件、资料和必要的服务条件。

(三)为履行顾问职责的需要,向市审计局相关科室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审计局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以市审计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有损审计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市审计局要求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法律顾问聘请程序:由市审计局法律顾问专家组办公室在全市法律顾问机构库中挑选1-2个法律服务机构,将名单提交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聘请人选。

第十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律顾问专家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聘任的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市审计局及时解除聘任关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消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二)泄漏因履行市审计局顾问职责而获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审计机关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审计机关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任追究和受到其它处分的。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由市审计局解除聘任关系。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对聘任的法律顾问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等,应当予以吸收和采纳并反馈结果,不能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市审计局法规审理科可以整理成专题报告,为市局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应当保障法律顾问开展相关工作必要的经费,按聘请合同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102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