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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商务和粮食综合执法支队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来源:市商务和粮食综合执法支队   时间:2018-02-08 16:21

一、部门职能职责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商务和粮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商务和粮食综合执法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城区汽车销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零售商促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等领域的有关行政执法及稽查工作;负责城区成品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商业特许经营、典当、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汽车回收、洗染、美容美发、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家政服务业、家电维修业等领域的有关行政执法及稽查工作;负责城区粮食购销、粮油仓储、政策性粮食储备等领域的有关行政执法及稽查工作;负责城区对外劳务合作、加工贸易核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等领域的有关行政执法及稽查工作;负责受理、处置城区商务和粮食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事项;负责全市商务和粮食执法人员培训,协助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酒类行业监管;协助开展商务和粮食联合执法;承办市商务和粮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机构设置、构成及人员情况
    支队为市商务和粮食局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参公事业单位。支队设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执法大队、商贸流通执法大队、粮食流通执法大队、外经外贸执法大队。支队全额拨款参公事业编制21人,工勤编1人,在职22人。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18年部门收入预算总额329.71万元,其中:经费拨款304.71万元,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25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66.22万元,主要是增加了人员工资、社保缴费、养老保险、其他交通费(车补)、党建经费等。
  (二)支出预算,2018年部门支出预算总额329.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329.71万元(行政运行支出 247.22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支出26.2万元、事业单位医疗21.4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9.17万元、住房公积金15.72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304.71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304.71 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合计247.61万元,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劳务费、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合计54.48万元,党建经费2.62万元。
  (二)项目支出:无。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万元44.48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2.54万元,增长6%,原因是单位人员增加。
    2、“三公”经费预算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 2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 1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 1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 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与2017年持平。
    3、政府采购情况
    根据《湖南省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预测我支队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金额有19万元,其中包括计算机、空调、打印设备等。
    4、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固定资产账面原值52.76万元。其中包括行政执法公务车一辆,另有一台车辆挂账。
    5、重点项目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我单位本年度无重点项目。

六、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旅游外侨民宗局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是党政机关维持运转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开支的相关支出,是政府行政开支的一部分。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撰稿人:支队 廖悦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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