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商务部印发《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需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销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的“三多模式”。
据了解,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为2005年开始实施,但随着我国汽车销量规模大幅增长,汽车流通市场垄断性经营问题日益凸显,市场竞争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零供关系失衡、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而相对于旧版管理办法,《办法》最大的变化便是取消了“品牌”二字,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
《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这对于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商务部相关领导也表示,《办法》将更好地发挥汽车消费的顶梁柱作用。通过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构建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市场竞争将更加充分,流通效率和质量将明显提升,产品和服务供给将进一步优化。也有助于汽车流通网络向二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能够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有效地释放这些地区的消费潜力。同时,《办法》重点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程度地保护,消费更加透明、便捷、实惠,消费体验会得到充分提升,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撰稿人:行政审批服务科 罗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