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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商务和粮食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市汽车行业协会、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 根据省商务厅2018年工作部署, 在衡阳市率先开展“市场监管+商务诚信”试点工作。经局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汽车销售市场监管+商务诚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 2018年4月30日 “汽车销售市场监管+商务诚信”工作实施方案 为增强汽车销售服务领域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省商务厅部署要求和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场监管+商务诚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汽车销售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上级要求,按照“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全面实施、重点先行,程序严密、公正透明,动态调整、分类监管”的原则,以城区汽车销售4S店为重点,建立健全汽车销售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相关企业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守信经营,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商务和粮食局联合市汽车行业协会成立汽车销售服务行业星级评审小组,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柏君任组长,雷久立、刘少国、范鹏、毛长衡任副组长,刘奇勋、贺婧、管均、何小玲、罗婵娟、朱兴华、王超群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商务和粮食综合执法支队市场监管执法大队,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范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成立评选小组。由局市场秩序科和市商务和粮食综合执法支队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评选小组。主要负责拟制评星标准,对评选对象进行初评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参评对象 全市汽车销售服务企业。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商务诚信星级评价体系。依据企业经营情况及不良信用记录,每年由商务主管部门联合汽车行业协会对城区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企业组织一次星级评审,星级划分为一至五星,由低至高采取递进制评审,并对企业诚信经营星级实行动态管理,加、减星办法按局试点总方案实施。参评单位原则上应为汽车行业协会成员单位。具体评审细则、量化评分表、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二)建立商务诚信“红黑榜”。星级评价结果作为建立“红黑榜”的主要依据。评为星级单位的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企业纳入“诚信企业名单”,未评星的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企业,经局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失信企业名单”,“诚信企业名单”与“失信企业名单”均在衡阳市信用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进行发布。对拟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应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三)实行分类监管。对达到三星级以上的经营单位实行信用监管,主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要侧重服务和引导;对一星、二星级单位实行一般监管,主要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尽量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过多干扰;对未评星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例行巡查,发现问题依法从严查处。 五、评选流程 1.企业向市商务和粮食综合执法支队提交申请报告,并按评定标准,填写申报表格,附企业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 2.评选小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结合日常执法检查记录,对每家参评单位进行现场考评打分,将考评结果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场监管+商务诚信”工作领导小组。 六、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年4月底前)。拟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宣传发动。 (二)实施阶段(2018年10月20日前)。6月30日前,完成第一批企业申报;7月20日前,完成第一批申报企业现场初评工作;8月10日前,专家及评审领导小组对第一批申报企业进行星级评定。9月10日前,完成第二批企业申报;9月30日前,完成第二批申报企业现场初评工作;10月20日前,专家及评审领导小组对第二批申报企业进行星级评定。评定结果在市商粮局政务网或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三)总结阶段(2018年11月15日前)。认真梳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授牌(2018年11月15日—11月30日前) 由市商务和粮食局举行授牌仪式,邀请省市相关领导参加,同时向媒体公布相关信息。 联系人:刘奇勋 联系电话:15074755858 王超群 联系电话:15673455385 附件: 1.汽车销售服务行业诚信经营星级单位评审细则 2.汽车销售服务行业诚信经营星级单位评分表 3.汽车销售服务行业诚信经营星级单位申报表 附件1
汽车销售服务行业诚信经营 星级单位评审细则 一、评审范围 衡阳市城区范围内取得汽车销售及维修服务经营资格,并已加入市汽车行业协会的经营单位。 二、评审标准 (一)相关资质 1.经营场所规划建设手续完备,无违规建设行为;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无证照过期现象,并做到亮证经营; 3.按要求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二)经营规范 1.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2.各类台账资料健全,管理规范; 3.所售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4.在经营场所明示汽车商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无加价销售行为; 5.在经营场所明示汽车商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家用汽车“三包”等信息; 6.无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行为; 7.销售汽车商品时及时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8.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 9.建立了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并保存10年以上; 10.年内未受到职能部门行政处罚。 (三)服务管理 1.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完备,店堂整洁美观; 2.员工着装统一,仪表端正,服务热情,无不文明行为; 3.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完善,投诉渠道通畅,处理投诉及时到位; 4.市场信誉度较高,消费者投诉量较少; 5.能够主动配合职能部门执法检查和新闻媒体监督。 (四)安全管理 1.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完善并正常运行,各类安全标识齐全,无明显安全隐患; 2.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配备了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 4.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本单位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评审流程 1.申报。由协会组织企业自愿申报,并提交书面申请表及与量化评分有关的纸质材料。同时各参评单位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查自评。 2.初审。行业小组组织本行业专家库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结合日常执法检查记录,对每家参评单位进行量化评分。一至五星对应的分值分别要达到80分、85分、90分、95分、98分。加分项目:市级部门先进荣誉加1分,市级先进荣誉加2分,省部级先进荣誉加3分,国家级先进荣誉加4分。 3.审定。行业小组将初审结果和公示情况上报局评审领导小组,由局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结果。 4.公示。将审定结果在局政务网或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5.授牌。由市商务和粮食局举行授牌仪式,邀请省市相关领导参加,同时向媒体公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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