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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任清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10-24 00:00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 进一步完善好“三清单一目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我局的责任清单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和完善,现将《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任清单

                                     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

 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任清单

一、 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相应的中长期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制定全市流通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拟订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措施。

拟订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及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发展战略,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

 

牵头相关部门合作制定推进全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参与制订我市扩大开放政策。

拟订全市促进加工贸易、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拟订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指导流通业管理工作。

制定市场体系和流通秩序相关政策和措施。

 

制定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对我市二手车市场秩序进行规范。

制定全市商品市场、商业网点的发展规划。

制定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政策。

 

制定市场体系标准,指导城市、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3

负责拟订全市流通领域市场体系、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规定;负责组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协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负责商业发展基金的管理;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拟订市场动作及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处理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商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对全市烟草、石油、盐业的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和培训监测分析预警队伍。

 

负责监测分析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运行、价格和供求状况。

负责监测调查分析重点流通企业和消费市场运行状况。

负责根据市场运行监测情况开展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负责建立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协调机制和工作体系

负责承担省级和市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

负责承担市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监测、分析工作。

 

4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市市场秩序工作的责任,提出整顿和规范全市市场秩序的工作建议;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业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单用途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工作。

 

负责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的定期或不定期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负责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及方案进行审查。

负责药品流通数据报送工作。

负责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报送工作。

负责开展商务诚信经营示范创建工作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5

负责拟订和实施全市商品流通业和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等)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商品流通业和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摄影等)的行业管理工作,参与评定酒家、饭店等级;参与流通企业技术等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试、发证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全市成品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旧机动车交易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商贸服务业(包括餐饮业、住宿业)行业管理与促进工作。

 

负责对酒类产销、典当、洗染、成品油、美容美发、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汽车回收等企业和商业特许经营行业进行稽查,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进行检查。

监督管理拍卖、典当、租赁、旧货等特殊流通行业

责依法开展成品油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6

负责拟订全市市场体系建设整体规划,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规范商业设施投资的准入程序,研究拟订全市商品市场、商业网点、物流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商品市场、物流设施建设和发展;负责重要商品市场、大型商业设施、物流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评审和报批工作,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管理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负责做好市场反垄断和地区封锁工作。

 

负责建立商品市场和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登记。

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商业网点规划,指导县市区商品市场和商业基础设施工作。

负责典当行(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服务事项转报,对典当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拍卖行(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服务事项转报,对拍卖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二手车市场规划。

负责汽车更新报废回收管理工作。

7

负责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统一对外发布全市重点招商项目;负责跟踪、调度重点招商项目并督促落实;负责依法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负责为外商投资提供政策法规和业务咨询服务,并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章程;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审批确认和考核。

负责建立我市各县市区和市两区一园社会投资产业项目台账。

 

负责筹备和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级境内境外重大招商活动。

负责重大招商活动的招商引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负责接待来访重要投资者。

 

负责制作全市性重大招商宣传资料。

负责建立重要客户信息库。

承担全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全市承接产业转移大型经贸活动的组织、协调;全市承接产业转移的项目跟踪、动态分析;负责全市承接产业转移相关指标的数据上报。

负责对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项目的收集、筛选和报批。

负责对全市加工贸易出口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8

负责组织参与商务部、省政府举办的内外贸易促销活动和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以衡阳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内外贸易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负责管理以市政府名义聘请的全球商务代理,联络、协调外经顾问工作。

负责包装、开发、策划招商引资项目。

 

负责各地科学城招商项目对接洽谈和落地跟踪服务。

负责调度考核全市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的履约工作。

9

负责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负责全市国际经济援助和受援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管理内外贸易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协调全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及出口市场的开拓和技术出口的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全市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负责受理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资格证书的申请,企业法定资料的初核、呈报,指导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事项等;

拟订市内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本市外派劳务项目的审核、发布,劳务人员招收、推荐及其合同监管;

负责接受商务渠道的外国援助项目。

10

负责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指导进出配额、许可证的申请、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下达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各类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和加工贸易业务,研究、推广国际贸易新方式。

指导、协调外贸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和后期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各类企业进出口加工生产能力证明的审批工作。

负责来料(进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项目合同的办理。

 

11

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确定、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本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组织协调国外对我市进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并配合商务部、省商务厅组织应对。

 

参与开展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

协调促进反垄断调查和企业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12

负责全市商务系统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牵头组织招商引资中介人的认定和奖励实施;负责指导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负责对全市内外贸工作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综合政策建议;

 

负责局大型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

负责编发衡阳商务简讯、年鉴、史志工作;

负责商务系统的对外宣传和新闻报道;

负责内外贸经济学会的指导管理工作;

负责衡阳商务网站及信息化建设。

13

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设。

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粮食购销、进出口计划

 

拟订和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

 

指导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  

 

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建议  

 

14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

承担粮食检测、预警和上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食价格监测工作,负责组织落实与粮食有关的防灾、抗灾、救灾工作和灾情统计上报工作

 

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组织拟订和实施粮食收购政策,指导全市粮食购销工作

 

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购、销合作

 

参与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市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知道协调订单农业和优质稻生产

 

15

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等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落实军粮供应政策、指导开展全市军粮供应工作

 

拟订我市实施粮食流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属地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军粮计划、数量、质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以及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组织指导对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活动和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负责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和指导并核查粮食收购资格

 

16

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国家、省粮食质量标准的贯彻落实,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  

 

制定粮食经营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承担全市粮油库存检查工作

 

制定粮油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依法依规处理市内及跨市重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粮食行业发展建设规划

 

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做好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

 

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建议

 

承担行业科技管理、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工作,组织科普宣传、科技攻关及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

 

组织实施全市主食产业化放心粮油工程

 

17

承担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油)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县级储备粮(油)的规模、总体布局、购销计划以及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市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指导全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指导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

 

提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并实施

 

研究提出市县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布局、收购、销售、动用计划的建议

 

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  

 

督促指导县市地方储备粮(油)任务的落实

 

负责全市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补贴和储存安全等承储管理工作

 

18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制定市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负责全市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仓储设施改造与建设

 

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先进单位评比

 

协调在湘中储粮相关工作

 

负责全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及熏蒸备案管理

 

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

 

承担粮食行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编制、申报和验收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

 

负责全市社会粮食行业统计、粮油工业统计、人事统计等工作

 

19

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指导全市粮食系统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监督检查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指导全市粮食系统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会同监督粮食风险资金的使用

 

20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报废汽车回收经营市场监管

市商务和粮食局

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某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存在进行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易行为,市工商局可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进行罚款;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可分别撤销该企业的《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

市公安局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

典当业

管理

市商务和粮食局

对典当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某网点既无商务部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也无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也没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应属非法设立的典当经营企业。市商务、公安部门可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对该店进行查封、摘牌、取缔。

市公安局

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实施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对典当业实施治安管理。

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市商务和粮食局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企业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刘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市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部门投诉,对于多用途预付卡要向人民银行进行投诉,针对利用预付卡出现的腐败问题要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市公安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查处涉卡犯罪案件

市财政局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维权消费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

市地税局

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参与审核收费标准

4

药品流通数据管理

市商务和粮食局

每季度对药品流通批发企业药品购进、库存、销售数据进行统计,并通过《药品流通行业统计系统》上报省商务厅。

商务部关于印发《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2013-2014年)》的通知(商秩函〔201355号)

市商务局督促某药品流通批发企业每季度及时将药品购进、库存、销售数据进行统计并上报《药品流通行业统计系统》。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药品流通工作进行监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5

物流

管理

市商务和粮食局

负责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拟订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划

《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1499号)

淘宝网购“双十一”出现快递包裹爆仓问题。 市发改委针对“双十一”出现的“爆仓”想象,协调商务、交通、邮政管理部门研究,完善物流规划布局体系,指导各地调整仓储布局,规划引导物流园区、仓储基地科学集约集聚建设。市交通运输局:了解掌握运力分布情况,协调快递车辆有序通行,为车辆进城配送创造条件,发布实时交通信息。市商务和粮食局:与电商企业积极沟通,开展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信息监测,提出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的调整要求

市发改委

牵头负责全市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 

市经信委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

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6

再生资源管理

市商务和粮食局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建设包括再生资源国家试点城市、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分栋中心和回收网点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部、住建部令2007年第8号)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市公安局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住建局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7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

市商务和粮食局(协办)

市商务和粮食局(协办):

加强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壮大;落实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等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加快培育新型消费业态,拉动社会消费增长;负责批零企业的催报工作;按季度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协调解决具体问题;负责其他成员单位工作情况的考核,并组织开展县市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6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326号)

商务部门负责培育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并配合统计部门通知企业提供入统资料。统计部门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限上企业纳入我省联网直报,并统计出我市每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

市统计局(主办):

加强统计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积极推进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统计直报工作,督促企业全面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对上规模而拒报、瞒报统计数据的企业依法督查;根据工商、税务、质检部门提供的情况,收集整理有关企业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企业资料进行审核,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经营单位纳入报表统计范围;及时、准确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8

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

市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

负责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粮食、棉花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衡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衡政办发〔201032号)

市发改委定期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根据市发改委确定的总量计划组织实施。

市商务和粮食局

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

9

境外投资管理 

市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

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

我市某企业准备在马来西亚设立分公司,需经市商务局初审;如果该公司准备在境外投资开发矿山,需经市发改委核准。

市商务和食局

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核准。

10

对粮食的监督检查

市商务和粮食局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商行政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销售活动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1

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油)轮换

市商务和粮食局

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衡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承储企业有一批市级储备粮(油)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达到了下年轮换的标准,各承储企业分别市粮食局提出申请,于本年12月底向市粮食局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建议。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并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联合下达市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具体到品种、库点、仓号)。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所在市进行指导和监管。在市储粮(油)轮换过程中,市粮食局对轮换行为及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进行监管;市财政局及时筹措、拨付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级储备粮(油)轮出的销货款及时回笼市农发行,同时市农发行及时发放补库贷款,并进行信贷监管。

市财政局

负责筹措、拨付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的价差和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12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市商务和粮食局 

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管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0]27号)

新一季粮食播种,市农业委按照有关要求对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监控。新粮收获时,市粮食局委托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粮食局下达的计划,下到现场抽样并检测。粮食收购入库后,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入库、出库检测制度,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按照粮食局安排计划进行抽样检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抽样检测结果对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市农业委员会 

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13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储备粮油,省级储备粮油,及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油、军供粮、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备粮、临时储存进口粮等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

市商务和粮食局 

负责全市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负责全市粮食质量抽样及检验监测管理

1.《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9]232号)      3.《衡阳市粮食质量检验监测管理实施办法》衡政办发[2015]1

20139月份世界环卫组织对我市衡东大浦镇提出的重金属污染现状及治理问题,省粮食局要求我市对稻谷进行抽样调查,并将检测和调研结果上报市政府和省局,2013年,2014年我省连续两年启动最低保护价粮收购,市粮检中心对全市两届的最低保护价粮收购进行质量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筹措拨付抽样检测所需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市财政局

负责筹措: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所需的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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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粮卫生安全监测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

市商务和粮食局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对储粮用农药的残留量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沈阳磷化铝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某一段时间,当地质监、安监、经信、环保、农业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巡查,企业多时每天都有检查,甚至一天有多批检查,苦不堪言。针对这种情况,该地农经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协调,摸索出日常监管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市农业委员会

承担农药管理的使用指导,承担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的业务审核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进行监督管理。

  

市经信委

负责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管理,对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农药生产、经营的工商登记注册,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环保局

指导监督县(市区)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质监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市卫计委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市商务和粮食局委托各县(市)区行使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商务和粮食局要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要求;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商务和粮食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原则上一年一到两次,收到举报投诉的随时进行检查。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2.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5. 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 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商务和粮食的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商务和粮食的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商务和粮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商务和粮食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商务和粮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商务和粮食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商务和粮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或擅自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九)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十一)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三)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八)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九)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范行政处罚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省商务厅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商世贸〔2010〕6号),作为全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湖南省政府网站公布,

省粮食局于2013年下发了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湖南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粮办〔2013〕68号),作为全省粮食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湖南粮食局政务网站公布,网址:

http://www.hunangrain.gov.cn/show/8,485.html

三、有关措施

(1)市商务和粮食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县市区商务和粮食部门根据省商务厅、省粮食局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商务和粮食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各级商务和粮食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外商投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参加联合年报,是否按要求报送数据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在联合年报网上核查企业有关数据并与上年比对,如有重大变化,则具体核查企业审计报告等财务报表。

四、监督检查程序

商务部每年进行联合年报公报后,企业在联合年报网上输入有关数据,我局和财政、税务、统计、外汇部门联合核对。

五、监督检查处理

企业完成联合年报后,在商务部网上公布名单。

(五)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初审监管

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受省商务厅委托,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全市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和核准初审工作。为了加强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境外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境外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2)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

①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

②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③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④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3)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①境外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②境外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年度检查: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市境外投资企业全部参加。

(2)专项检查:以市、县市区为主,针对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4)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市区部门为主,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商务和粮食局下发文件至市级公司、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年检重点和实施要求,组织市内主体企业上报境外企业情况材料,汇总上报省商务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商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相关境外投资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省商务厅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省商务厅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2)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

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主要涉及对限制进出口货物配额、许可证核发,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监管。为加强对外贸经营者的监管,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

(2)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省属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列入省级审批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业务的全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

(3)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

(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相关证书、许可证、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的情况;

(3)对外贸易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政府部门抽查相结合;

(2)通过联网管理平台查询企业上报、审核、清关数据;

(3)对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与网上数据进行核对。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1)日常监督,数据与有关部门联网,及时掌握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开展联合调查。

(2)通过许可证或备案管理平台,对企业上报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审核;或由属地商务部门将企业报送材料上报至省商务厅,商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3)企业换取许可证提供书面资料(如合同、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时,再次将许可证证面信息与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检查,以确保许可证发放的有效性;

(4)许可证数据审核完毕系统发送海关等有关部门或企业;

(5)企业凭有效的纸质许可证件去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证照;

(6)定期对企业数据及书面资料进行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3)通过对加工贸易合同企业的实地考查,对违法违规或不具有实质性生产能力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4)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5)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对外劳务合作、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核准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承包工程经营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承包工程经营的企业是否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日常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是否如实、准确、完整,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

(2)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等规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商务储备企业监管

商务储备企业监管主要包括省级商务储备企业资质初审转报和配合开展中央生猪申请企业资质查验。为加强商务储备企业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承担省级生猪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省级生猪储备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

①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湖南省重点商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湘商运调〔2008〕14号)的要求;

②省级生猪储备企业实行动态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对省级生猪储备企业的监管方式及程序:

对申请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商务厅。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对省级生猪储备企业的监管措施和处理:

①配合省商务厅对省级储备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原则上检查一到两次。

②对违反《湖南省重点商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省级储备企业,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扣减其管理费,直至取消储备资格。

③对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省级储备企业,上报省商务厅取消其储备资格。

④对省级储备企业因搬迁、更名、重组等情况发生变更的重新进行资质认定;对转行、例闭、停业等不再从事本行业的取消储备资质。

    )内贸特种行业监管

内贸特种行业审批主要包括对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为加强对该二类特种行业企业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

(2)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企业变更符合情况;

(3)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或《典当管理办法》有关法律的规定;

(4)拍卖、典当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5)拍卖、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信息系统监管;

(2)行业协会协管;

(3)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日常检查;

(4)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抽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2)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不规范经营企业进行现场点评并下发通知限期整改;

(3)对拍卖企业公告年度业绩;

(4)对典当企业开展年审工作,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经营资格。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监管:通过信息系统对拍卖行或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如有违规情况,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整改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2)对拍卖行及分支机构公告年度业绩:省商务厅通知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上报有关报表,综合信息系统监测情况,公告年度业绩及诚信经营情况。

(3)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年审:省商务厅通知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书副本上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整改不通过或者拒不参加整改的,行文予以注销经营许可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监管主要包括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及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为加强对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

(2)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3)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集团、品牌发卡企业备案监管内容:集团、品牌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2)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

①规模、其他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②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③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④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

(2)市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或委托县市区商务部门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1)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十一)零售商供应公平交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零售商和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2)市县商务粮食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1)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2)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十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活动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等规章、文件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重点企业组织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管工作要点,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依法监督企业是否具备鉴定评估资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立即撤销资格。

(二)依法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企业整改落实。

(三)依法监督企业是否建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台账并定期整理存档,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企业整改落实。

(三)积极鼓励引导经营者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经营质量。

    (十三)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管理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②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③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④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⑤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⑥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⑦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⑧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⑨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⑩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年检,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

(2)日常监督、检查;

(3)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年检程序

①每年一季度通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年检,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向省商务厅申报年检。

②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③主管部门根据年检材料完成年检。

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2)不定期检查程序

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十四)对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的监管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粮油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是否执行政府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3、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储运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4、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运输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5、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8、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陈粮出库质检制度;

9、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台账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和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者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查整改落实;

7、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粮食流通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对需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管

    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认真履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督检查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2、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轮换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3、政策性粮食承储单位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台账是否符合规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政策性粮油承储单位有关资料、文件、凭证、台账;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纠正或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监管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为加强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粮食收购,督促被许可人持续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经营者上年度粮食购销存情况;

2、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4、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变化,是否还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

5、粮食收购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6、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7、粮食收购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等报表或材料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台账;进行实地核查,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查看,对收购行为进行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经营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监管

    地方储备粮是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储备粮(油)承(代)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油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

3、储备粮油轮换情况;

4、储备粮油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5、仓储管理情况。

6、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市级普查,每年开展二次全面检查,每季度抽查一次,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测量计算企业库存粮油数量,感官检验或扦样检测粮油质量,查阅企业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和实物台帐等有关资料、文件等,核对库存粮油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情况,检查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实施方案;

2、组织开展检查;

3、检查过程中制作检查书面记录;

4、检查结束后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5、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查整改落实;

7、将检查有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对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活动的监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认真履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油仓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备案管理情况;

2、粮油出入库管理情况;

3、粮油储存管理情况;

4、粮食薰蒸备案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企业资料、文件;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管理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2、实施现场检查;

3、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4、提出处理意见;

5、反馈检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

6、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对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的监督检查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是一项改善农民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工程。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更好地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有关实施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和供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2、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计划落实、农户储粮装具招标采购等;

3、县市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每年对实施专项的地区开展1次检查,抽取10个农户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投诉举报依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具体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2、实施现场检查;

3、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4、提出处理意见;

5、反馈检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

6、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粮食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涉粮数量较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影响粮食安全、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

(一)涉粮数量巨大的案件是指涉案粮食500吨(含500吨)以上或涉案油脂50吨(含50吨)以上。

(二)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的;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假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三)严重影响粮食安全的案件是指因违法行为可能引发一定区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或者粮食供给脱销断档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团伙分工合作、违法行为链条化等跨行政区域制售假冒伪劣的窝案、串案;储备粮作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上报市粮食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市粮食局组织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粮食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粮食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四、重大案件查办的监督处理

重大案件的办理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和信息发布

监测涵盖五大系统:生活必需品、百县农村、重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监测 104家应急企业;分析生活必需品价格及下阶段走势

市场运行调节和消费促进科

0734-8223533

2

生猪活体储备进行管理

会同市财政局对省级及市级生猪活体储备企业认定及对专项资金分配

市场运行调节和消费促进科

0734-8223533

3

参与全市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供工作

组织制定了《衡阳市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突然事件中或者节假日期间发生生活必需品断档脱销情况,配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机制,做好相关生活必需品的保供工作。

市场运行调节和消费促进科

0734-8223533

4

WTO政策咨询服务

配合商务部、省商务厅提供WTO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法规与国际经贸关系科

0734-8268027

5

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案件应对工作

协调省商务厅对属地出口商品的企业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法规与国际经贸关系科

0734-8268027

6

受理、协调外来投资企业投诉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进行受理和协调

对外贸易科

0734-8223662

7

全市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

对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运行情况进行数据监测、统计分析

市场运行调节和消费促进科

0734-8223533

8

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

拟订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

市场运行调节和消费促进科

0734-8223533

9

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

加强对中心企业电子商务的培训和服务

电子商务科

0734-8148859

10

全市商贸流通业统计

对全市商贸流通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数据报送、统计分析

流通业发展科

0734-8822416

11

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

组织企业参加招商活动和项目对接,交流信息,搭建平台推动合作

投资管理科

0734-8217256

12

保护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0734-8222612

13

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向粮食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防护救护知识、安全生产装备技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

粮食行业发展科

0734-8888622

14

“世界粮食日”和爱粮节粮宣传活动

按照国家粮食局部署,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发放《宣传手册》,摆放宣传展板,组织粮食专家现场讲解、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宣传爱粮节粮、杜绝舌尖上的浪费对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爱粮节粮良好的氛围

粮食行业发展科

0734-8888622

15

科学储粮技术推广应用

指导粮食仓储企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绿色生态、低碳节能的科学储粮新技术

粮食调控与储备科

0734-8888632

16

粮食安全咨询服务

向公众提供粮食应急供应知识

粮食调控与储备科

0734-8888622

17

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

向农户提供科学储粮彩钢板组合仓应用技术资料和农户安全储粮实用手册

粮食储备处

0734-8888667

18

政务信息

公开发布

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开发布政务信息

综合调研科

0734-8888683

19

粮食质量检验

提供大米、小麦粉、食用油等粮油原粮和原料、粮油成品的质量检验服务

粮食行业发展科

0734-8888622

20

粮食价格信息咨询

向公众提供市内粮食收购价格信息

粮食调控与储备科

0734-8888632

21

粮食安全应急咨询服务

向公众提供粮食应急供应知识、粮食安全应急联络机构及联系方式

粮食调控与储备科

0734-8888632

22

粮食行情分析预测及信息发布

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市内外主要粮油品种生产、消费、购销、价格走势、供求关系以及政策措施等行情分析与预测。

粮食调控与储备科

0734-8888632

 

23

粮食物流和节粮新技术、新装备推广

在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向企业提供粮食流通“四散”技术装备的有关信息,接受咨询服务,推动粮食散装、散运、散储、散卸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粮食行业发展科

0734-8888622

24

粮油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结合粮食部门的特点,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因地制宜、重点突出、讲求实效、通俗易懂、形式多样,引导民众重视粮油食品质量安全,树立安全、健康、营养、节约的理念,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粮食行业发展科

0734-888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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