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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法律顾问制度(试行)
来源:法规和国际经贸关系科   时间:2017-11-21 11:09

一、为规范和加强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外聘法律顾问名额及应具备的条件
   (一)外聘法律顾问名额
    按照市法制办要求,结合我局法制工作的实际需要,拟聘请1名法律顾问。
   (二)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的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业;
    3、执业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4、模范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外聘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方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我局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局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宣传;
    7、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聘任及管理
    我局与拟聘请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为拟聘法律顾问颁发聘书。聘期1年,期满后由局法规与国际经贸关系科考核,提出是否续聘意见。
    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由局法规与国际经贸关系科安排,日常管理由局法规与国际经贸关系科负责。
    七、法律顾问费
    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办发<2017>20号》文件精神,外聘法律顾问的报酬和待遇根据法律事务的工作量、工作难度以及外聘法律顾问的技术职称、执业年限等因素,通过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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