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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单位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备 注 |
一、行政处罚 共167项 | ||||
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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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等方式使用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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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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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存在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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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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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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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娱乐场所实施国家禁止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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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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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等存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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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等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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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游艺娱乐场所存在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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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在禁止营业的时间营业、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等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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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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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娱乐场所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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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娱乐场所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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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娱乐场所累次违规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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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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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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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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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擅自从事或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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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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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变更演出的有关事项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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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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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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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营业性演出含有国家禁止内容或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法定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未依法报告等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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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演出内容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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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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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营利益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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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有关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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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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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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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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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违规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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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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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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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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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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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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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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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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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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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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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试有关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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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艺术考级机构存在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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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艺术考级机构存在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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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等经营活动、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以及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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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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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印刷业经营者存在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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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没有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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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出版物印刷经营企业存在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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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包装装潢印刷经营企业违规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等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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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存在接受委托印刷未按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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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印刷业经营者擅自留存印刷制品、样本、样张等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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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委印单位擅自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的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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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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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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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非法或禁止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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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复制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等《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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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复制单位存在变更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等《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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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光盘复制单位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等的处罚 |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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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等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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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出版、进口、印刷、复制、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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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违规经营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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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有关资质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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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出版单位出售、转让、出租本单位的名称、书号或者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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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发行单位存在《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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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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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或者擅自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商务部令第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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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商务部令第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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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3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商务部令第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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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商务部令第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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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存在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商务部令第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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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存在《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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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或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等的处罚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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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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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存在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等《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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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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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经营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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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或者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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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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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出版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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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音像出版单位存在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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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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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等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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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按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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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音像制作单位变更有关事项、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等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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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音像制作单位存在《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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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等违反音像职权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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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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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等处罚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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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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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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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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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所列违法情形等的处罚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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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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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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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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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等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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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备案编号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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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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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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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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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自查制度等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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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的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并向有关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等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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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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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等的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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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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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等的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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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等的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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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等的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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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国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或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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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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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对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等的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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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不符合《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有关规定的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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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等的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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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备案编号的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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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未在其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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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按规定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的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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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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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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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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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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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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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涂改、转让《许可证》或者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未按规定报请审批机关换发《许可证》等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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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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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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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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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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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以及为非法开办的节目等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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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或者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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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播出机构播放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时长和次数违反有关规定等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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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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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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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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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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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或者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等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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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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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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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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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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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种植树木、农作物或者违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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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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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下降,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或者设计、工艺等发生较大改变,不事先申报,仍使用原认定证书以及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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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等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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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伪造、盗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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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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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存在《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等的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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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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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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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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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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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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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或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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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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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等《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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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摄制或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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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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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与境外组织、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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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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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处罚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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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未获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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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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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等《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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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或者影响用户使用时,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等《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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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等《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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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而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等《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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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违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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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强制 共1项 | ||||
1 |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对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有关物品的查封、扣押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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