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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信息公示操作细则(试行)》、《衡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公示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0 17:05来源:市文体广新局

关于印发《衡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信息公示操作细则(试行)》、《衡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公示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文物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衡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公示操作细

则(试行)》、《衡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公示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11月17日

 

 

 

 

 衡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信息公示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我局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工作(下简称“许可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衡政办发〔2017〕21号)等法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许可公示”的对象以社会法人为主,自然人为辅。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其它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不应公示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其他应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公开。

    第三条  行政审批科为全局“许可公示”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按照“谁许可、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在作出行政决定起的7个工作日内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将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不能任意设置不予公开的条件和范围,要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科学梳理编制部门“许可公示”工作目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许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指导规范部门日常“许可公示”工作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共享,保证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第七条  行政许可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应在行政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门户网站开设的专栏集中公示。报送的信息由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发布。

    第九条  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当事人对发布的“许可公示”信用信息存在异议时,可与“许可公示”决定作出部门联系,进行异议复查或依据相关法律途径处理。

    第十一条  如若发现所报送的“双公示”信用信息不准确或存在异议时,应及时更正和说明。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规定相冲突时适用上位规定,国家、省、市对本部门“许可公示”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衡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

  

 

 

 

 

衡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

公示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繁荣,强化文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文物局(以下简称“各分管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自行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各分管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分管局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 各分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各分管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各分管局认为必须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衡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核准。    

第七条 各分管局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第八条 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各分管局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 各分管局应当自行政处罚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衡阳市双公示结果信息报送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衡阳市双公示结果信息报送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各分管局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各分管局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各分管局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