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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文旅广体局对游泳馆违法经营给予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8 10:57来源:局法规科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5日,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衡阳市珠晖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街道临江路1号喜富来购物广场3001室的衡阳申健健身有限公司游泳馆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游泳馆在经营期间未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当事人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流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2023年8月8日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位于衡阳市珠晖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街道临江路1号喜富来购物广场3001室的衡阳申健健身有限公司游泳馆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然未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此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摄像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8月8日到案接受调查。

二、处理结果

2023年8月15日,经审批,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8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对未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供认不讳。2023年8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审核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衡阳申健健身有限公司为从事游泳项目经营的主体,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体育执法机关于2023年7月25日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3年8月8日复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符合上述规定情形。

本案中,当事人未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中主动供认自己的违法事实,且悔过态度良好,鉴于上述理由,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是适当的。

本案经历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事实的认定有现场检查笔录、讯问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衡阳市申健健身有限公司作为游泳池的经营主体,对开具的行政处罚无异议。

四、意见建议

体育执法是体育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和短板,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体育执法工作。(1)加强执法人员学习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多举办体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培训,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执法人员能准确运用法律法规;进行体育领域以案施训,加强各地体育行政执法人员交流。(2)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加大体育普法力度,大力宣传普及体育领域法律法规,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加强对体育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3)加强与市场监管、应急等相关部门协作,联合执法,有力打击体育市场违法经营行为。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衡)文综罚字〔2023〕F-000072号

当事人:衡阳申健健身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405MA7CK0XP41

法定代表人:张电英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街道临江路1号喜富来购物广场3001室

2023年7月25日17时25分至2023年7月25日17时27分,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龙胜(执法证号:1804021130)、颜双全(执法证号:18040021132)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经营中的衡阳申健健身有限公司游泳馆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游泳馆在经营期间未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但2023年8月8日17时30分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龙胜、颜双全再次对衡阳申健健身有限公司游泳馆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然未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此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摄像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接受调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衡)文综检(勘)字〔2023〕01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责令改正通知书(衡)文改〔2023〕第11号;3、调查询问通知书文书(衡)文调通字〔2023〕014号;4、《调查询问笔录》;5、证据照片9张。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衡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一般违法行为"规定的情形。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招商银行衡阳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