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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非遗地方性法规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6-07-05 09:21来源:

今年7月1日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颁布实施,这也是我省出台的又一部文化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实施办法》于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共27条。湖南非遗保护工作步入法治引领的新时代。

一、实施背景

湖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截至2015年底,全省拥有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3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18个、代表性传承人76位、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4个、文化生态保护区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202个、代表性传承人247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837个、代表性传承人595位;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3012个、代表性传承人2231位,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机制。在保护、保存的基础上,湘绣、浏阳花炮制作技艺、醴陵釉下五彩瓷烧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了其在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但是,受现代工业文明的强烈冲击,非遗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一是全省非遗保护力量还相对薄弱,大部分市(州)、县(市、区)还没有独立的非遗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步失去其生存的土壤,传承人高龄化、村落空巢化、自然环境的破坏等原因致使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亡,部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逐步被毁弃;三是对“非遗”价值和保护意义认识不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非遗整体性保护中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社会对非遗的认知度、认同感、自豪感和参与意识不够;此外,随着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流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此,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提出建议、提案,建议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办法。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位法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全省实际予以细化和增强可操作性,因此,湖湘特色的《实施办法》应运而生。

二、湖南实施《非遗法》的基础

全省近十年的非遗保护工作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办法,为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一是厘清非遗资源脉络。近年来,湖南省文化厅以传承湖湘文脉为己任,积极作为,先后走访传承人28424人次,调查项目29162个,收集实物68610件,整理图片154664张,文字记录4亿余字,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非遗资源纸质、电子、照片、音像及实物档案。当前已建立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厅,其中省级展厅1个、市级专题博物馆3个、市级民俗博物馆2个、县级民俗博物馆7个、市级传习所12个、县级传习所37个、市级传承基地5个、县级传承基地39个。组织编纂出版了《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布图集》等150余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著,并先后制定出台了规范传承人名录体系,非遗申报与评审,挖掘和抢救性保护等方面的十多项规章制度。

二是整体性保护取得突破。2014年4月,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获国家批准(目前,全国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中仅6个总体规划通过了文化部评审)。同时,一些市州建立了以村镇或县市为单位的小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5年,我省参照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模式,启动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工作。

三是生产性保护成效明显。目前全省已拥有湘西龙山县捞车河村“土家族织锦技艺”传习所、怀化通道侗族自治县“侗锦织造技艺”生产地的呀啰耶侗锦织艺发展有限公司、省湘绣研究所和醴陵陈扬龙釉下五彩瓷艺术中心4个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此外,石雕(菊花石雕)、浏阳花炮制作技艺等项目均建立了适合自身特点的生产性保护基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是数字化保护初现成效。2013年4月,湘西州被国家确定为中国非遗数字化保护第一批10个试点之一,当前已完成数字化保护工作的基础平台的建设、人才队伍的培训,我省“苗族鼓舞”和“土家族织锦技艺”两个项目数字化保护采集、上报工作,其采集容量、数量均值、采集数量单项指标全部位居前三。2014年省文化厅正式启动了202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数字化记录保护工程。

五是非遗进校园全面铺开。目前全省共有38个国家级项目、34个省级项目、47个市(州)级项目、24个县(区)级项目在178所中小学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近10万中小学生参与传承学习,其中有9个国家级项目、8个省级项目、9个市(州)级项目编写了相关教材与课外通俗读本。共有17个国家级项目、9个省级项目、7个市(州)级项目在24所中专、高等(中等)职业学院开设了相关专业,成功培养了专业人员近1000人。2015年,还启动了“非遗”传承学校创建和“非遗”实践基地评选活动,着力实现“非遗”教育“一校一品”、“一校一特色”。

三、《实施办法》亮点

《实施办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以及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对非遗资源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给予资金、人才方面的扶持等条款,为湖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提供切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实施办法》几大亮点:

(一)凸显了政府主导。《实施办法》第三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及权利和义务。在充分保障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权利的基础上,明确了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必须履行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全面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有效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场所等职责;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有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文化表现形式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义务,做到了权责统一,提高非遗保护传承水平。

(三)建立了代表性项目、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退出机制。《实施办法》的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退出机制,对那些保护不力、履责不严、利用失当的单位和个人敲响了警钟,促使他们从“重申报”向“重保护”转变,推动我省非遗保护工作纵深发展。

(四)细化了境外组织和个人调查非遗的流程和要求。在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前提下,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调查我省非遗资源的审批流程、时间和要求作出了详细合理的规定,加强了监管、提高了要求,有利于防止我省宝贵的非遗资源流失。

(五)提倡区域性整体保护。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集中且保存比较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第十九条规定对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特定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听取当地居民意见。

(六)明确了法律责任。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并造成严重后果、不依法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规划或者不对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回顾非遗立法进程,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加强沟通、深入调研、把握节点、全力推动,相关部门先后赴贵州、甘肃学习外省立法先进经验,赴怀化、湘西、衡阳、邵阳、郴州等市州开展立法调研8次,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等会议15次,修改文稿逾30次,为《实施办法》出台提供了坚强的保障。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大力宣传本次展会,扩大活动影响力,充分利用媒体资源优势,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实施办法》惠及三湘四水提供强大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