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22-12547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22—01009 | 文号 | 衡政办发〔2022〕17号 |
公布时间 | 2022-06-06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2027-05-31 |
衡政办发〔2022〕17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以及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棚改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公寓、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等。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为二次供水设置的进水管、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结算水表)、泵房的安防系统等附属设施(含泵房环境要求)。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及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对二次供水工程中材料、设备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的核定和审批;
市公安、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验收
第五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质量监管原则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城镇供水企业应在住宅工程建设许可阶段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主动获取报建项目信息,主动告知项目二次供水报装相关接入流程和标准。
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及《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
第八条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依法选择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建设。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同时进行审查,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满足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未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必须整改到位。
第十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应参与含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评审,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将二次供水工程纳入住宅工程联合竣工验收范畴,对二次供水设施试压、冲洗、消毒,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二次供水设施验收进行监督。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整改,达到《技术标准》要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不得接入供水。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依法依规将设施管理委托给供水企业,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取得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安全保障、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卫生、安防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熟悉供水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内容应包括:
(一)对水箱、水泵、供水管道等设施及相关处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更新,对水箱等储水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从事清洗消毒单位人员应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二)水箱(池)及管道清洗消毒后应进行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
(三)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公布清洗消毒记录和日常水质抽查的水质检测报告,让用户了解水质并接受用户监督。
(四)确保城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供水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处理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投诉。
(七)《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衡阳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9〕1号)同时失效。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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