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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吴集镇“3•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18-12-18

  20183292230分,衡东县吴南线5KM+400M吴集镇山竹村地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51.5万元。

  省安委办向我市交办省纪委省监察委驻省应急管理厅纪检组发现三湘风纪网“四风举报”栏中刊载:衡东相关部门谎报该起事故死亡人数,被群众举报并经衡东县纪委查实。对此省安委办领导高度重视,作了重要批示,要求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对“3·29”事故进行复查。1114日,衡阳市安监局知悉该事故信息后立即组织初查,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1116日,衡阳市安监局牵头,市总工会、市交警支队、衡东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衡阳市人民政府衡东县吴集镇“3·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了衡阳市监察委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技术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CU6846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车主:廖建新(衡阳县台源镇爱民村小江桥组),湘D5559挂车行驶证登记车主:廖兴祝(衡阳县台源镇爱民村小江桥组),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185月,保险凭证号:0217430423020332000751,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中华保险)。事发时该车未载货物(空车)  

  赣CU6846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李军、廖建新、廖兴祝3人共同出资于201510月到江西省高安市二手车市场购买,因这种车型属于国Ⅲ柴油车,不能直接过户到衡阳。2016年底,李军和廖建新达成口头协议,将该车所有权归李军个人所有;湘D5559挂车由李军和廖兴祝出资购买。 

  2.DN2903二轮摩托车(该车为挪用号牌),车主:秦先念(衡东县吴集镇鸡公岩村15组系稂秦伟的父亲),该车无登记信息、无保险。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1.李军,男,汉族,1979610日出生,驾驶证登记地址:耒阳市永耒铁路管理处机关区附801室,身份证号:43048119790610****,初次领证:199766日,档案编号:430400138833;有效期至202566日,准驾车型:A2,该事故发生时李军驾驶赣CU6846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湘D5559挂车。 

  2.稂秦伟,男,汉族,2000927日出生,家住衡东县吴集镇鸡公岩村15组,身份证号:43042420000927****,无机动车驾驶证。出事前在衡东县洣水镇大盘兄弟做厨师。该事故发生时稂秦伟驾驶湘DN2903二轮摩托车(该车为挪用号牌,属于自用非营运摩托车),329日事故发生当天1940分左右稂秦伟下班在家,接到朋友秦灿良告知其交到一名新女友的电话后, 20时左右从家中茶几上拿走他父亲的摩托车钥匙,骑摩托车出门和朋友去玩,在该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地点勘察情况:   

  现场地点位于衡东县吴南线5KM+400M吴集镇山竹村地段,公路左侧车道内,道路呈东西走向,路段微弯,东往杨林镇方向,西往吴集镇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雨后潮湿,视线良好,道路宽度9米,该路段两端都设置有相关的警示标志,道路施划有分道标线。  

  (四)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根据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意见:赣CU6846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湘D5559挂车事故发生时转向系、灯光系、行驶系和制动系的安全技术性能均合格;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51.22km/h-53.05km/h  

  湘DN2903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无法确定;第[2018167A]号鉴定意见书认定:稂秦伟是湘DN2903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  

  (五)驾驶人的违法依据:   

  1.驾驶人李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李军忽视上述安全规定,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2.驾驶人稂秦伟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挪用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超坐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51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16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49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稂秦伟忽视上述安全规定,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秦灿良、赵洁无事故责任。  

  (六)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衡东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交警大队对该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但在向衡东县委办、县应急办报送《衡东县“3·29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述为“致稂秦伟、赵洁两人当场死亡,秦灿良受伤”,并认为不是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未向安监部门报送信息。县公安局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李军决定执行逮捕。2017年以来,县交警大队根据上级对交通管理的要求,组织警力对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临崖、傍水、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的安全隐患点段进行了新一轮的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点段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缺失等向县安委办提出了综合治理报告。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加大了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制力度,增强路面见警率,巡逻执法全覆盖,有效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2018327日,李军驾驶赣CU6846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湘D5559挂车(空车)从衡阳县去珠晖区途中发动机就出现了故障,冒蓝烟,然后就停在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路边,电话请修理工过来修理,修了两天因电路板问题没完全修理好,后经了解衡东县杨林镇一汽修店师傅修得好,李军于329日晚上将该车(空车)从茶山坳开往衡东县杨林镇修车,2230分,途经衡东县吴集镇(衡东县吴南线5KM+400M处)山竹村地段时,遇稂秦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DN2903二轮摩托车(该车为挪用号牌)搭乘秦灿良、赵洁(三人均未戴安全头盔)相对方向行驶。李军驾车未及时减速靠右行驶,因当时小雨路滑、道路微弯、夜间视线不好,会车时采取紧急制动致赣CU6846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湘D5559挂车甩尾,造成赣CU6846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湘D5559挂车与稂秦伟驾驶的湘DN2903二轮摩托车在公路中线偏左位置相撞(自吴集往杨林方向)致稂秦伟、秦灿良、赵洁3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1.5万)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救援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当晚10时34分,衡东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吴集镇山竹村地段有一辆拖挂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指挥中心指令衡东交警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吴集交警中队、事故处理中队、交警大队领导接警后先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事故救援和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现场发现摩托车和稂秦伟和赵洁2人摔倒在靠近左边(往扬林镇方向)防护栏的道路上,在清理现场准备离开时在防护栏外发现了秦灿良,事故现场处置完后,及时将死者送到衡东县殡仪馆。经过耐心细致的劝导工作,家属情绪得到稳定。经“3·29道路交通事故办案人员的调解,在20181031日最终达成一致,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50万元,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货车驾驶人李军赔偿144万元(其中中华保险理赔11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基金救助6万元(其中死者稂秦伟家属获赔28万元,秦灿良、赵洁两死者家属各获赔61万元),现已完全履行到位,各受害人家属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该事故已得到妥善处理。  

  事故信息报告情况:20183292235分许,衡东县交警大队吴集中队中队长曹全林接到“110”指挥中心打来电话:“吴集镇山竹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死了2个人”。接警后立即带人赶赴现场,途中打电话给衡东县交警大队队长刘晓红报告了事故情况;因刘晓红在外地学习,又给县交警大队教导员刘泽平报告了事故情况。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刘军根据吴集中队的事故报告在赶往事故现场的途中用电话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吴集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死亡2人”,330日上午,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刘任文向县委办、县政府应急办起草了事故信息报送材料:“致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送大队领导审阅未签发的情况下,报 2人死亡,1人受伤,刘任文将事故信息盖章报送。衡东县委在接到县交警大队的文字事故信息报送后立即上传到全省市州内部信息网;县政府应急办也向衡阳市应急办进行了报送。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军驾驶大货车在夜间驾车视线不好,道路微弯,天气小雨路面湿滑的情况下未保持安全车速靠右行驶;会车时紧急制动措施不当,致使牵引车及挂车甩尾越过公路中线与稂秦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稂秦伟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超员行驶、是造成事故损害加大的间接原因;二轮摩托车驾乘人员对超员行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以及无证驾车、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认识不足。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核实,李军驾驶赣CU6846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湘D5559挂车是在车辆发生故障后,空车去修理车辆的途中,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稂秦伟驾驶湘DN2903二轮车属自用非营运车。经调查认定,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稂秦伟,男,18岁,湘DN2903二轮摩托车(挪用号牌)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稂秦伟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挪用号牌车辆超员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李军,男,37岁,赣CU6846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湘D5559挂车驾驶人。驾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遇险时临危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5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413日,李军因交通肇事罪被衡东县公安局逮捕。20181116日终审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三)建议给予处理的人员   

  1.刘军,衡东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在事故处理中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及时续报伤亡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时鉴于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3·29”交通事故依法依规及时处置,未造成更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建议衡东县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2.曹全林,衡东县交警大队吴集中队中队长,在事故处理中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及时续报伤亡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时鉴于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3·29”交通事故依法依规及时处置,未造成更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建议衡东县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3.刘任文,衡东县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事故发生造成3人当场死亡,衡东县交警大队向衡东县委办、县应急办报送死亡2人,受伤1人,并认为不是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未向安监部门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时鉴于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3·29交通事故依法依规及时处置,未造成更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应负直接责任,鉴于衡东县纪委已给予刘任文诫勉谈话处理,不再追究责任。  

  4.刘泽平,衡东县交警大队教导员,事故发生造成3人当场死亡,衡东县交警大队向衡东县委办、县应急办报送死亡2人,受伤1人,并认为不是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未向安监部门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时鉴于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3·29交通事故依法依规及时处置,未造成更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刘泽平在大队长刘晓红外出学习期间主持全面工作。应负领导责任,建议衡东县给予刘泽平诫勉谈话处理。  

  5.刘晓红,衡东县交警大队大队长,事故发生造成3人当场死亡,衡东县交警大队向衡东县委办、县应急办报送死亡2人,受伤1人,并认为不是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未向安监部门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时鉴于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3·29交通事故依法依规及时处置,未造成更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衡东县给予刘晓红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处理的单位   

  1.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衡东县吴集镇“3·29”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衡东县安监部门通报信息,致使没有及时录入系统,未能及时组织事故调查。鉴于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3·29”交通事故依法依规及时处置,未造成更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根据中央、省委相关文件规定,责成衡东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向衡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衡东县给予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报批评。  

  2.衡东县人民政府,衡东县吴集镇“3·29”交通事故后,衡东县人民政府对衡东县交警大队在事故报告和处理过程中存在失察,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责令衡东县人民政府向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衡东县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3.29”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举一反三,以电视、报纸、网络为宣传载体,在全县开展一次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做到“警钟长鸣”,进一步提高交通参与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让广大交通活动参与者真正认识到违法驾车的危害性,安全驾车、文明、平安出行的重要性,珍爱生命,确保安全。  

  (二)衡东县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文件规范事故上报,明确信息报送责任人员,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有关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细化上报流程,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事故性质认定要严格按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程序处理。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和报送程序。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先用电话快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决不允许存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对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衡东县交通管理部门要重视队伍建设,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警力配置,提高路面巡逻执法见警率,切实加强全县道路交通管控,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无证驾车、超员、超速、超载等重点违法行为,坚持源头治理,加强事故源头管控,尤其是对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标志标线缺失的要及时上报,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广大交通参与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衡东县政府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吴集镇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在辖区内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村组加强对村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效提升道路环境的良好秩序。  

  (五)衡东县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开展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超员、超速、超载的打非治违整治行动,公安、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要成立联合执法队伍,明确责任,主动靠前,坚决制止无证、无照摩托车上路,重点加大对城区及人流量较大地段的巡查,特别是要对乡村的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情况进行排查和处理,确保打非治违工作推进和深化。                          

    

    

    

                                                                                      衡东县吴集镇  

                                                                           “3·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1126  

 

 主办单位: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8869036
  地 址:衡阳市蒸湘区天柱路9号 办公室电话:0734-8869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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