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湖南省衡阳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0日14时27分,常宁市宜潭乡黄桥村福寿七组路段(S569线25KM+500m处)发生一起两车相撞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85 万元。
事故发生后, 省委、省政府、衡阳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政府副省长陈飞,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许显辉、衡阳市委书记郑建新、市长邓群策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等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和指示,要求抓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加强隐患管控、坚决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随后,衡阳市政府副市长杨洪峰、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何恒芹、市公安局副局长李衡、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唐耀兵等相关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派出工作组赶赴常宁指导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经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同意,9月24日,由衡阳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常宁市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市政府"9·10"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名单见附件1)。同时邀请了衡阳市纪委监察委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情况:
1、黄睿, 男,3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60516****,湘D7HR1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户籍地:常宁市宜阳镇群英路东正街43号,准驾车型C1,驾驶证档案编号430400860114,初次领证日期 2009年8月25日,有效期止于2025年8月25日,发证机关: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测定 黄睿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零。
2、陈云书, 男,4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60224****,湘DB6863号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轻微伤;取得了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户籍地:常宁市罗桥镇庙山村第十小组,准驾车型 A2,驾驶证档案编号440303842078,初次领证日期 2002年11月29日,有效期止于2024年11月29日,发证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交通警察支队;经测定 陈云书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零。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湘D7HR16号北京牌小型轿车 。车辆所有人:黄睿,登记住所: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东正街43号,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5人,实载4人,出厂日期:2017年12月5日,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7月1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7月31日;已在中国人财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有效期至:2020年7月4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目前该车已被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
根据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 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湘D7HR16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其转向系、制动系和喇叭系的车辆安全性能均合格;事故发生时的车速是58~64 km/h。
2、湘DB6863号解放牌重型自卸大型货车。 车辆所有人:夏红庭,登记住所: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67号五一市场11号门面,户籍地:常宁市板桥镇长冲村新屋组,车辆实际所有人:袁书耀(夏红庭丈夫),使用性质:货运;取得了衡阳市石鼓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湘交运管(衡)字430407204597号】;车辆整备质量15080 kg,核定载质量15790 kg ,总质量31000 kg,出厂日期:2017年11月7日,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1月15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11月30日;已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
经核查,该车辆未进行改装,年检时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
2019年9月11日,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事故现场对湘DB6863号重型自卸货车侧翻后倾倒在稻田内的碎石进行现场提取过磅称重并全程执法记录,核准其装载质量为56470 kg,核定载质量为15790 kg ,超载40680 kg;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目前该车已被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
根据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 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湘DB6863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其转向系、制动系和喇叭系的车辆安全性能均合格;事故发生时的车速是47~52 km/h。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道路为常宁市区至松柏镇原省道214线,起于衡阳市常宁市松柏镇大桥,止于桂阳县与常宁市庙前镇交界处,全长68.04公里,1950年批准建设,同年12月26日建成通车。经核准该路段2016年提质改造,2017年竣工完成,路网改造后原S214线编码改为S569线。起于常宁市松柏镇开发区大桥路,止于常宁市宜潭乡黄桥村,全长27.39公里,为国家3级双向2车道省级公路。
事故现场位于S569线25KM+500m处(常宁市宜潭乡黄桥村福寿七组弯道路段)。弯道平曲半径为:80m,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常宁市松柏镇方向,南往常宁市区方向,东侧为居民自建房,西侧为田地,沥青路面,路面干燥,视线良好,标志、标线齐全,中心设有黄单虚线,西侧非机动车道宽2m,东侧非机动车道为1.6m,全路宽:12m,限速70公里。
(四)气象环境情况:
2019年9月10日,晴天,路面干燥,能见度良好。
(五) 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 碰撞后湘D7HR16号小型轿车前部插入湘DB6863号重型自卸货车前下部位,湘D7HR16号小型轿车底部与地面接触,路面上形成多道擦痕,擦痕长40m,从擦痕尾部掉入路外深2.1m的稻田地,两车侧翻90度。从印痕结束处小车在稻田中前移约7.7m斜靠在大货车的前部,紧靠大货车头部。经鉴定 湘D7HR16号小型轿车与湘DB6863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路段正面成一定角度相碰。
(六) 事故形态分析
湘D7HR16号小型轿车上行驶记录仪的录像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该车在湘DB6863号重型自卸货车碰撞之前10秒时间,湘D7HR16号小型轿车行驶的前方有一辆大货车,轿车在大货车的后面跟随,几秒钟后轿车向道路中段行驶并部分车身进入对方车道,当行驶到半径为80m的弯道处超车时,还看不到迎面驶来的大货车,当前方大货车刚过圆弧路的切线、迎面大货车突然出现,此时两车距离很近,来不及避让造成两车相撞,轿车前部钻入重型自卸货车的左前下部。
(七)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情况
常宁市成发采石场, 成立于2010年6月,由袁冬国和吴志军2人合伙开办,地址:常宁市罗桥镇红旗村;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袁冬国,经营范围:片石开采、加工、销售;年开采碎石10万吨,现有从业人员15人,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等,该采石场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09月10日14时27分许,黄睿驾驶湘D7HR16号小型轿车搭乘黄和生、吴月英、朱平由S569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常宁市宜潭乡黄桥村福寿七组弯道路段时,遇陈云书驾驶的湘DB6863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碎石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因黄睿驾车在弯道路段超车,致湘D7HR16号小型轿车车头与湘DB6863号重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架在距道路东侧5m处碰撞后插入大货车前保险架下,大货车将小车向其左前方向推行40米后侧翻至道路西侧稻田内,造成黄睿、黄和生、吴月英、朱平当场死亡,陈云书受伤及两车受损( 5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当日14时30分,常宁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常宁市宜潭乡黄桥村福寿七组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型货车和一辆小车相撞,有人员伤亡。接报后,指挥中心立即向常宁市交警大队、宜潭派出所、120下达出警指令,常宁市政府分管公安、交通的领导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并成立"9.10"事故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维稳办牵头负责做好死者善后工作和家属安抚工作,通过努力协调安抚家属工作,补偿死者家属共计80万元(货车方12万元、采石场16万元、事故救助基金12万元;鉴于死者系家庭成员,由政府实施人道援助40万元),死者遗体已全部安葬, 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该事故已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黄睿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车行经弯道在对面来车会车时超车;且陈云书驾驶车辆超载,临危措施不力,将碰撞小车向前推行40米侧翻至路边田地,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货物装载源头企业 责任落实不到位 。 依据《常宁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管理办法》和常宁市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成发采石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健全治超组织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源头治超工作,组织货物装载、开票、计重、门卫等相关人员进行治超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文件的知识培训不到位,只是口头教育,要求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进行登记时,在车辆驾驶员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未向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只是按驾驶员要求进行装载。9月10日为 湘DB6863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碎石56470 kg,严重超载并允许出场。
2、有关政府和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 常宁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六部局和湖南省、衡阳市关于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下发了《常宁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管理办法》,制定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各乡镇和货运源头单位及源头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镇人民政府未加强对辖区企业车辆装载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管理;常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路面巡查不全面,治理不彻底。
(1)罗桥镇人民政府。 未严格落实镇管规模以下企业车辆超限超载货运源头治理的监管职责,对治超工作安排部署不严密,未与联系企业责任人在治理超限超载源头管理签订责任状,对常宁市成发采石场源头货物装载情况巡查监管不力,督促成发采石场落实超限超载源头治理超限超载责任不到位,没有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监管,对货运源头装载把关不严,对道路安全通行留下了安全隐患。
(2)常宁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负责对全市公布的重点企业和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路面执法由该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执法大队组织开展车辆超限路面执法不全面,在2018年5月9日和2018年7月9日2次现场查处湘DB6863号重型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分别进行了罚款和卸载处理,然后该车为了躲避查处,选择执法薄弱环节的中午和晚上运输,这次事发时超限超载更严重。执法大队实行24小时路面动态巡查,但对中午、晚上执法薄弱环节的超限车辆钻空偷运现象没有采取有效方式进行管控。路面巡查不全面,对超限车辆查处力度不够,治理不彻底。对湘DB6863号重型货运车辆严重超限的违法行为没有巡查发现, 消除安全隐患。
(3)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对所辖路面执法、监管不严,对车辆违法超载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对超载车辆为了躲避查处选择中午、晚上上路行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由于警力少,线路多,放松了对重点时段的巡查,对 湘DB6863号重型自卸货车违法严重超载的行为没有及时查处,消除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黄睿 ,男,33岁,湘D7HR1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遇弯道超车,撞向对向行驶的车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处罚的车辆和人员
陈云书 ,男,43岁, 湘DB6863号大型货车驾驶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车辆载物未按核定的载质量进行装载,严重超限超载( 核定载质量15790 kg ,实装载质量56470 kg) 。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常宁市车辆 超限超载治理办公室牵头依法给予处罚;由常宁市 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 建议给予处理的单位
对常宁市成发采石场存在的问题,由常宁市罗桥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整改的,由常宁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
(四) 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肖贻成,常宁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流动二组组长,负责路面超限车辆流动巡查。对路面巡查不全面,事故当日值班巡查未及时发现事故车辆严重超限违法行为。肖贻成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刘良文,常宁市交通警察大队巡逻中队副中队长,负责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路面巡查不全面,未及时巡查发现事故车辆严重超载违法行为。刘良文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肖志华,中共党员,常宁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路面治超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对路面治超巡查,执法不力督促不到位。肖志华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袁勇,中共党员,常宁市交通警察大队巡逻中队中队长。 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车辆违法超载行为查处督促不力。袁勇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人员
1、占振华,中共党员,常宁市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巡逻中队。 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车辆超载违法行为查处督促不力。占振华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2、廖金生,中共党员,常宁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对路面治超巡查,执法不力督促不到位。廖金生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3、周玉文,中共党员,罗桥镇副科级干部,分管交通旅游等工作,联系常宁市成发采石场。 未严格执行有关治超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对成发采石场未完全落实治超相关制度监管督促不力。周玉文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六)其他建议
建议责成常宁市人民政府 向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常宁市罗桥镇人民政府 向常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及安全生产工作。
五、整改及防范措施建议
为 深刻吸取 "9·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治理车辆 超限超载工作 责任制,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治理 超限超载源头企业责任
常宁市成发采石场 要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省、市及《常宁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完善治超组织机构和责任追究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源头治超工作,明确责任,组织货物装载、开票、计重、门卫等相关人员进行治超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文件的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按规定要求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进行登记,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货物;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签发出场,对不服从管理的车辆驾驶人员及时向有关政府和部门报告。
(二) 常宁市罗桥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货运源头监管职责,加大日常监管工作力度。
镇政府 要严格执行《常宁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对本辖区规模以下 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治超工作,健全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保障经费落实,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切实落实企业责任,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规模以下成发采石场等货物装载源头进行监督和检查, 防止车辆在源头超限超载,采取与源头企业签订治超责任书等方式,督促规范装载行为,健全出场车辆装载记录,杜绝超限超载车辆驶出货运源头单位,最大限度地把超限超载车辆堵在运输源头,为认真构建人防、物防、技防互补的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为道路运输安全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常宁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要进一步强化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和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要深刻吸取 "9.10"和湘潭"9.22"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进一步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和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六部局、湖南省政府、衡阳市政府和常宁市政府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强化 货运源头企业责任落实,有效防止超限超载车辆从源头驶出。同时加大路面 货运车辆超限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完善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全方位、无盲区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加大对中午、晚上执法薄弱环节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对多次受到查处的 超限超载车辆纳入"黑名单"管理,有效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四) 常宁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 要加大对车辆违法超载行为查处力度,加强警力配备。
要重视队伍建设,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还很严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要加大路面巡逻执法力量,增加警务人员,加强警力配备。 切实加强全市道路交通管控,认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违法车辆的特点和规律,找出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查处车辆超载等各类违法行为,健全与交通运输部门对重点营运车辆相关信息数据的对接机制,维护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交通程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外,还要给予扣分处理,真正发挥交通违法记分对重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督促约束作用,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各类安全隐患。
(五) 加强治超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常宁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增强货运源头企业及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加大宣传投入,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教育方法,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引用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发挥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短信等媒体传播作用,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生产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治超有关规定,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氛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车辆治超有关规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 常宁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领导,强化措施落实。
要高度重视当前治超工作的重要性,车辆 超限超载现象的多发性,要进一步完善治超工作的监督机制,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加强协作,集中力量,加大治超工作力度。组织相关监管部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有效防范 车辆超限超载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的安全隐患,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力度,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一步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落实,源头是关键,要加强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同时也要加大路面执法力量。政府要加强治超工作的领导,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信息互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与责任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常宁市人民政府 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的3个月内,将制定的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常宁市罗桥镇镇政府向常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检查等书面资料报送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省道569线常宁市宜潭福寿路段
"9·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