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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高新区肖家山植树“5·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0-08-26

2020年5月4日10时50分,衡阳市高新区肖家山植树吊装时发生一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6月10日,由衡阳市应急局牵头,衡阳市总工会、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城管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同时邀请衡阳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树木移植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该施工队由吴志祥、吴强共同负责,在衡阳市及高新区承接了多起树木移植施工。2人于2009年和2010年先后从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并取得了园林技术专科毕业证书,之后从事园林设计、绿化施工等工作。2020年4月2人承包了高新区中梁壹号院(一期)开口子建大门树木移植业务。将开口子处市政绿化带的18棵树移植到高新区肖家山沿江风光带,并确保移植的树木成活。该施工队为临时组成,没有办理相关证照,负责人没有经过安全知识的培训,吊装现场没有安排具备资质的专门人员进行指挥,对施工人员也没有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

2、衡阳梁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宏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坐落于衡阳市高新区16号街区,注册资金壹仟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法定代表人为吕万喜。

3、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城管执法局)。根据机构编制“三定”方案规定,该单位为高新区管委会管理的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科级,主要负责高新区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工作。其中负责高新区园林绿化管理、拟定园林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园林绿化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现有人员编制30人。内设办公室、园林绿化科、规划执法中队等。园林绿化科负责各建筑楼盘开口子报审和绿化管理养护等工作。此次中梁壹号院(一期)开口子报审由吴琪负责,分管副局长为许成一。

(二)树木移植申请及施工情况

中梁壹号院(一期)位于高新区蒸水大道11号,是衡阳市重点打造陆家新区中心商业地块,为衡阳市重点项目工程,鉴于一期开发临近交房节点,需要对东大门(蒸水大道)、南大门(天台路)部分围墙进行外扩,对市政绿化带上的18棵树需要移植。梁宏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园林科申请移树,经园林科吴琪等工作人员现场查看符合开口子条件并报分管领导许成一同意移树。之后吴琪向中梁壹号院工程部负责人唐辉华推荐了施工队(施工队负责人吴强为其亲戚),唐辉华与吴强进行了衔接,确定了移树时间,达成了口头协议,由唐辉华付给吴强施工费2500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2020年5月3日开始,施工队负责人吴志祥组织民工挖掘中梁壹号院开口子的18棵树木,5月4日10时许,随车吊操作工黄小桃将挖出的12棵树木装车转运到肖家山沿江风光带进行移栽,一台挖机以及民工伍玉兰、陆细和、张纯英3人已在肖家山等待。随后黄小桃操作吊机将车厢上的树木吊到已挖好的树坑里,陆细和负责在车厢上绑树,张纯英负责平坑,伍玉兰负责解绳。当最后一棵树吊出车厢时由于捆绑不牢树木下滑砸在站在车厢右后轮边的伍玉兰身上,伍玉兰受伤倒地昏迷,黄小桃叫挖机操作工唐文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负责人吴志祥报告。十多分钟后120赶到现场将伍玉兰送至南华新附二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施工承包人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善后事宜,经过协商,签订了事故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75万元,现已完全履行到位,家属得到安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未按吊装技术规程组织吊装,吊物捆绑不牢,且伍玉兰缺乏安全常识,违规站在吊物下方,被滑落的树木砸伤致死。

(二)间接原因

1、树木移植负责人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缺乏吊装施工安全管理能力。未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施工人员缺乏基本的吊装安全常识,对吊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

2、现场负责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指挥。不能确保吊装时吊物捆绑的牢靠性和及时发现吊物下的人员。

3、高新区城管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不到位,对树木移植施工队伍是否具备资质和安全管理能力没有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的风险管控和防范措施督促不力。办事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推荐亲属承接工程。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伍玉兰,女,67岁,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镇人,树木移植民工。安全意识淡薄,吊装时违规站在吊物下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吴志祥、吴强树木移植承包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树木吊装作业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指挥,未确保吊物捆绑的牢靠性,也未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人员违规进入吊物下未及时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其2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处理的人员

吴琪,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园林绿化科聘用人员。负责园林绿化和建筑单位开口子报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处理。

许成一,中共党员,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园林绿化施工安全管理督促不力,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1、相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守安全红线,认真分析事故原因,高度重视园林绿化施工日常安全管理的督促指导,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强化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组织排查施工场所的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树木移植承包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才能承接工程,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有针对性的召开作业前的岗前安全会,严格要求施工人员遵守作业规程和劳动纪律。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4.1.15、4.1.18项的技术要求组织吊装。吊装作业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指挥,确保吊装时吊物捆绑的牢固性和及时发现周围和吊物下的人员。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要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掌握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提升危害辨识能力,增强自身安全保护意识,消除侥幸心里。

4、高新区城管执法局要加强项目投资建设与安全管理的协调,既要照顾当地村民的就业问题,也要加强项目附属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指导,加大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作业规程,促进施工现场规范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3个月内,将有关责任人员、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衡阳市高新区肖家山植树

“5.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衡阳市安委办代盖章)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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