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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来源:火灾防治科 时间:2021-09-01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

 

 

 

 

 

 

 

 

 

 

 

 

 

 

 

 

 

 

 

 

 

 

 

 

 

 

 

 

 

衡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类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应急指挥体系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  组织机构职责

3.3  扑指挥

3.4  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情监测

    5.3  气象服务

    5.4  信息管理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运输保障

    7.3  应急航空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经费保障

    7.7  预案保障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工作总结

    8.5  灾后重建

    8.6  表彰奖励

    8.7  责任追究

9.附  则

    9.1  以上、以下的含义

    9.2  有关说明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防灭火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在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案开展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全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和森林防火区的工矿企业,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

森防指指挥长由人民政府常务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长担任,衡阳警备区副司令员、武警衡阳支队支队长担任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秘书长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公安局、衡阳警备区战备建设处、衡阳武警支队、国网衡阳供电公司、广铁集团衡阳工务段、南岳机场等单位森防指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森防指成员。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森防指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森防指任命。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3.2  组织机构职责

3.2.1  森防指

委、政府领导下,森防指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森林防灭火工作。研究部署全森林防灭火工作;拟定全森林防灭火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等;统一调度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指导协调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县际交界处的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监督检查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

3.2.2  森防指办公室

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

作合力。负责组织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和日常调度;做好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息;调度森林火灾救援进展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建议;及时向委、政府和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及扑火救援情况;协调、督促森防指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办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3.2.3  森防指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III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及森林火灾扑救宣传。

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市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协调争取中央、省预算内相关项目资金支持,并对重要应急物资价格水平进行实时监测。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林区学校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生产保障;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市本级经费预算,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按程序及时拨付到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环境质量检测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高速公路边缘的火源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涉及农业生产的野外用火安全,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市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等级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指导旅游企业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旅游团队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配合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市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指导、协助火灾现场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市森林公安局:在市公安局领导下,业务上接受市林业局指导。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协同市林业局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森林防灭火救灾无线电台频率调配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疏散居民,对重要生产设施、重点消防安全保卫部位和城镇、居民区进行重点防护。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高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衡阳警备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开展森林防火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辖区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森林火灾扑救;负责申请和协调衡任务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武警衡阳支队:负责指导全市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国网衡阳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与相关部门共享林区监控信息,共同提高森林火灾预警监测能力。

广铁集团衡阳务段: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做好辖区铁路用地范围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南岳机场:负责协助全市森林防火航空应急救援相关飞行计划、航行情报、气象服务和地面保障工作。

森防指成员单位实行森林火灾险地区联系责任制,负责联系责任区的森林防火督查指导工作。

    3.3  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县市区界(含市州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县市区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市界的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对辖区分别指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导;跨市州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省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市州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国家和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县市区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由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县市区森防指组织实施,调入县市区森防指负责对接及有关保障。

跨市州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含驻湘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请示市森防指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再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

需调动应急航空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请示再由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

需要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扑火,由森防指按相关规定申请实施。

5.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林业、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新媒体以及应急广播方式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报上一级森防指办公室。

森防指办公室建立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应急、林业、公安、气象等部门综合研判全森林火险形势,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级别。达到黄色以上预警级别时,森防指办公室立即向涉险区域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一)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县市区森防指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巡查巡护,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林区野外用火;

3)县级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各类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三)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县市区森防指至少1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的审批,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市森防指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

5)各级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临战状态。

(四)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森防指召集应急管理林业局、气象局、公安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森防指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预警地区开展森林防灭火督查和指导;

4)各级森林防灭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进入临战状态

5.2  火情监测

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市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生态气象与卫星遥感中心、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提供的卫星监测图像和监测报告,并通过林火远程监测、高山望、地面巡护等方式,逐步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对国家和省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各县市区森防指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同时报省、市森防指办公室

5.3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5.4  信息管理

5.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应将森林火灾报警(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威胁铁路运行的,应及时拨打所属辖区铁路报警电话(广铁集团应急报警电话020-61330000或者南宁铁路集团应急报警电话0771-2722001),同时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0731-89751200及应急管理指挥中心0734-8869036

5.4.2  信息报告

    县市区森防指办公室应当按照有火必报、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发生以下森林火灾,县级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燃烧超过6小时不能扑灭明火的;

(3)过火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的;

(4)威胁村庄、居民区或者重要单位、重要设施的;

5发生在市界附近或县际行政交界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国有林场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7)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9)经研判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森防指办公室接到以上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市委、市政府和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并按要求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市级森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并将扑救情况及时报告省森防指办;预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防指负责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乡镇和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伍、县级专业防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湘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消防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应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必要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重要电网设备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实施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组织扑救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火场、清理余火。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市州和县市区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级、级、级和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IV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之一时,由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跨县市区界(含市界)且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6)发生其他有一定危险性的森林火灾。

6.3.1.2  响应措施

1)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及时连线调度,加强扑火工作的指导,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森防指负责同志赶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内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和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市森防指办公室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县市区森防指的请求,协调调动驻衡扑救力量和相邻县市区专业防扑火队伍支援;

5)根据需要督促指导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6.3.2  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之一时,由市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市际交界处、跨县市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3.2.2  响应措施

1)森防指及时组织火情视频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适时连线调度,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指导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森防指及时按程序调动辖区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相关扑火力量参与扑救工作;

3)森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根据需要请求调动驻湘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力量和其他市州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增援;

6)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7)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市级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6.3.3  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之一时,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1)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市际交界处、跨县市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3.3.2  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火灾监测、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维稳等工作组。

1)指导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森防指制订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督促其及时调动辖区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森防指副指挥长或秘书长率有关工作组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调动驻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消防力量和其他县市区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以及协调武警衡阳支队增援;

4)根据需要请求省应急管理厅调派应急航空消防力量和驻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援;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8)协调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森防指提请人民政府启动级响应,并报省政府备案

1)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或者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20人以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市际交界处、跨县市区,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重要电网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市森防指指挥长或者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赴火场统一指挥调度。

1)火场设市森防指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火灾监测、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维稳、灾情评估、专家支持组等工作组;

2)调动本市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应急管理厅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市级主流媒体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加强舆情分析与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区。

7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森林火灾高风险县市区应当建立1支不少于50人的专业防扑火队伍或能承担森林灭火任务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乡镇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等单位,应当建立1支不少于30人的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群众防扑火队伍。

需要临时动员社会救援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7.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装备的运输以公路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或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3  应急航空保障

进入森林防火期后,市森防指根据灭火工作需要申请省应急航空力量靠前驻防。调动应急航空力量执行防火巡护和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逐步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应急通讯车。森防指启动级及以上响应时,市级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部门的应急通讯车辆应火灾发生地与市级、省级应急指挥中心保持畅通;当地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的无人机应将火灾现场图像、视频适时传送到市级、省级应急指挥中心。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气象、国网衡阳电力公司等单位和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5  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会同市改委、市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应急管理局申请应急管理紧急调援。

7.6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应对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保障。

7.7  预案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地形、气候、灾种实际,充分考虑林场、林区、树种特点和植被生长、林下可燃物载量及可燃气体等情况;精准掌握所辖区域河流丰水期和枯水期等不同时段救火水源点,消防车、直升机取水点位置;考虑防火隔离带、林区扑火道路、扑救力量、火工具、物资装备布局等情况,聚焦解决问题,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参照本预案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林业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网衡阳供电公司、消防救援队、公安局等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单位和部门职责,在编制部门专业(专项)应急预案时,将森林防灭火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的业务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灭火意识,提高应急指挥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其他火灾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的森防指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人民政府上报火灾调查评估报告,并抄送森防指。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或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和其他表彰性奖励有关政策规定,对在扑火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7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和安居工程建设。

9.附则

9.1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2  有关说明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敏感时段:一般指森林防火期内,尤其是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元、国庆等重点节假日;非防火期的五一节以及其他特殊时段。

敏感地区:一般指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军事单位等地方。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应急管理牵头,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委、政府和森防指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

(二)火灾监测组。应急管理牵头,市林业局、气象局、国网衡阳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参与制订火灾扑救方案;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三)火灾扑救组。应急管理牵头,林业局、公安衡阳警备区战备建设、武警衡阳市支队消防救援队、气象局、森林公安局、南岳机场等单位参加,必要时请广铁集团衡阳工务段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航空消防力量、驻湘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四)医疗救治组。卫生健康委牵头,应急管理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岳机场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

(五)应急保障组。应急管理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铁集团衡阳工务段、南岳机场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火灾现场指挥部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信息传输畅通;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六)社会维稳组。市公安局牵头,武警衡阳市支队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森林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有关社会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七)宣传信息组。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牵头,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委网信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协调指导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八)灾情评估组。林业局牵头,应急管理公安森林公安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九)专家支持组。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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