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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XX加油站负责人陈某某 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 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2-09-20

衡南县XX加油站负责人陈某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案释法】第四期

 

衡南县XX加油站负责人陈某某

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

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以案释法

 

生命最宝贵

安全大于天

 

衡南县XX加油站负责人陈某某在该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失效以后(2018年7月2日过期),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衡南县应急管理局将此案件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衡南县公安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此案立案侦查这是衡阳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办理的第四起行刑衔接刑事案件。

一、简要案件情况

2022年5月10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衡南县XX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18年7月2日到期失效,该站员工刘某某正在为摩托车加注92#汽油,该站配有加油机2台(1台0#柴油加油机,1台92#汽油加油机),10立方米储油罐2个,其中汽油罐体内有少量汽油,柴油罐体内已没有柴油。该站负责人陈某某向执法人员提交了该站从中国石化购买92#汽油和0#柴油的票据共2张(编号分别为0102241、013449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和限期改正的现场处理决定,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非法加油的设备及储存设施进行查封并拆除,对非法储存的油品进行暂扣。

经调查核实,陈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属于危险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730号令)第三条之规定,衡南县应急管理局于6月10日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衡南县公安局于6月23日决定对加油站负责人陈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二、违法行为解析

陈某某存在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衡南县XX加油站的安全体检报告显示:该站设置在民用建筑内;油罐、油罐通气管口距离城市支路最近点不足3米;油罐区无大于35KG的推车式灭火器、无灭火毯,共存在14条事故隐患,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陈某某在明知该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失效、安全条件不达标的情况下,长期擅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陈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

三、法律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特别提醒: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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